2026-08-07
21 摘要:泉州一男子因通过网络平台组织卖淫被控组织卖淫罪,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通过审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结合从犯情节,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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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招嫖已成为组织卖淫活动的新形式。此类案件的证据多以电子数据为主,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成为辩护的重要切入点。泉州的周某就因一起网络招嫖案,面临组织卖淫罪的指控。
周某系泉州某网络公司的前员工,对互联网技术较为熟悉。2024年10月起,周某通过某社交软件建立多个群组,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卖淫人员和嫖客,从中收取介绍费。截至2025年5月,周某累计组织卖淫活动数十次,涉及卖淫人员5人,非法获利约8万元。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锁定周某,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其刑事拘留。
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周某家属在周某被刑拘后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全面阅卷,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和证明内容。律师发现,公安机关提取的电子数据存在以下问题:部分聊天记录的提取时间、提取人员、提取方法未在笔录中详细记录,不符合电子数据收集的法定程序;部分招嫖信息的发布者身份无法确定是否为周某本人,存在账号共用或被盗用的可能;电子证据中关于周某"组织"卖淫活动的记录,多为其转发招嫖信息或撮合交易的内容,缺乏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的证据。
泽良刑事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出部分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存在瑕疵,建议予以排除或补正。同时,律师还提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经进一步了解,周某系受他人雇佣,为上游组织者提供网络招嫖服务,其本身并不直接管理卖淫人员,也不控制卖淫收入的分配。
律师还提出周某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律师还提交了周某的家庭情况证明、退缴违法所得的凭证等。
检察机关经审查,虽未排除全部瑕疵证据,但在量刑建议中充分考虑了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审判阶段,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继续就量刑问题进行辩护,强调周某的从犯地位、退赃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
法院经审理,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周某得以继续工作,照顾家庭。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提示:网络组织卖淫案件的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主,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与案件的关联性是否充分。同时,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员,应当积极争取从犯认定,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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