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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区组织卖淫罪案——泽良刑事团队以介绍卖淫罪定性实现重罪改轻罪
2026-08-07      10     

摘要:厦门某KTV妈咪被控组织卖淫罪,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通过论证当事人行为属于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成功为当事人实现重罪改轻罪,刑期大幅缩减。

正文:

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在行为方式和量刑上存在显著差异。组织卖淫罪起刑点五年,而介绍卖淫罪起刑点五年以下。准确界定行为性质,是此类案件辩护的关键。厦门某KTV的"妈咪"李某就因这一罪名界定问题,实现了刑期的大幅缩减。


李某系厦门某KTV包厢部的"妈咪",主要负责联系客户、安排包厢、推荐酒水等工作。2025年3月,公安机关在侦办该KTV涉嫌组织卖淫案时,通过多名卖淫人员供述,指认李某曾向客户"推荐"卖淫人员。公安机关据此认定李某参与组织卖淫活动,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其刑事拘留。


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家属在李某被刑拘后立即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


泽良刑事团队第一时间会见李某。李某向律师详细说明了其在KTV中的工作职责:主要联系老客户来店消费,安排包厢和酒水,偶尔有客户询问"是否有特殊服务"时,会将客户介绍给场内的卖淫人员,但并未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定价或调度,也未从中收取介绍费以外的费用。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对李某的行为模式进行详细分析。律师发现,根据多名卖淫人员的供述,李某并未参与卖淫人员的招募、培训、考勤、收入分配等管理活动。卖淫人员系自行到KTV活动,自行与客户协商服务内容和价格,李某仅在客户主动询问时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


律师指出,组织卖淫罪的核心在于"组织",即对卖淫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包括招募、雇佣、指挥、调度、制定规则、分配收入等行为。而李某的行为仅限于在客户与卖淫人员之间牵线搭桥,属于典型的介绍行为,而非组织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介绍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与组织卖淫罪的量刑存在显著差异。


泽良刑事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详细论证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律师还检索了类似案例,证明对于仅起到牵线搭桥作用的"妈咪",司法实践中多以介绍卖淫罪论处。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以介绍卖淫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相比组织卖淫罪可能面临的五年以上刑期,实现了重罪改轻罪,刑期大幅缩减。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提示: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对于仅起到牵线搭桥作用、未参与卖淫人员管理和活动组织的人员,应当准确认定为介绍卖淫罪,避免罪名升格导致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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