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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区组织卖淫罪案——泽良刑事团队以被胁迫参与争取从犯及缓刑
2026-08-07      22     

摘要:厦门某按摩店技师被控组织卖淫罪,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通过论证当事人系被胁迫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

正文:

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对于被胁迫参与、仅起辅助作用的人员,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厦门的吴某就因这一情节,得以避免实刑。


吴某系厦门某按摩店的技师,主要从事正规按摩服务。2025年2月,吴某经同乡介绍到该按摩店工作,入职时被告知仅提供正规按摩服务。工作一段时间后,店负责人要求吴某也提供涉黄服务,吴某起初拒绝,但店负责人以扣押工资、威胁曝光其个人隐私等方式胁迫吴某就范。吴某因担心失去工作和收入,被迫同意提供涉黄服务。


2025年6月,公安机关对该按摩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多名技师提供涉黄服务。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吴某作为店内技师,直接参与卖淫活动,且店内卖淫活动系有组织进行,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吴某刑事拘留。


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吴某家属得知消息后,在吴某被刑拘第5天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


泽良刑事团队第一时间会见吴某。吴某向律师哭诉了自己被胁迫的经过,并提供了与店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显示店负责人多次以威胁口吻要求吴某提供涉黄服务。吴某还表示,自己从未主动招揽客户,也未参与店内其他技师的管理或培训,仅是按照店负责人的安排提供服务。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律师指出,吴某虽参与了卖淫活动,但其系被胁迫参与,主观恶性较小。且吴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未实施组织、管理、招募等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中"组织者"的构成要件,至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情节轻微。


检察机关经审查,对吴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泽良刑事团队继续为吴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吴某系被胁迫参与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吴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犯罪记录;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吴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无再犯罪危险。


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吴某得以避免实刑,并在缓刑期间找到了正规工作,重新开始生活。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提示: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对于被胁迫参与、仅起辅助作用的人员,应当积极争取从犯认定和减轻处罚。同时,被胁迫情节的认定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律师应在第一时间介入,指导当事人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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