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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宅基地分割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助当事人厘清农村房屋拆迁权益
2026-08-07      19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莆田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及拆迁补偿权益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例。案件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翻建和扩建,离婚时恰逢拆迁,双方就拆迁补偿权益的归属产生了重大争议。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详实的证据梳理,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财产份额。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林先生(化名)与陈女士(化名)于2010年在莆田农村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前,林先生家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老旧房屋(面积约80平方米),系林先生父母早年建造,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林先生父亲名下。婚后,林先生与陈女士共同出资约30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和扩建,新建房屋面积约200平方米,其中一层为林先生父母居住,二层由林先生和陈女士及子女居住。翻建过程中,陈女士不仅出资了部分资金,还亲自参与了房屋的设计和监工,付出了大量劳动。

2024年,因双方感情破裂,陈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恰在此时,该村被纳入拆迁范围,上述房屋面临拆迁,预计可获得拆迁补偿款约150万元及两套安置房的安置权益。林先生主张,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其父亲,房屋虽经翻建但宅基地性质未变,且翻建资金主要来源于其父母资助和其婚前积蓄,因此拆迁补偿权益应归其个人所有或其家庭所有,陈女士无权分割。陈女士则认为,婚后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拆迁补偿权益应依法分割。双方争执不下,陈女士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代理此案。

二、法律分析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经研究后指出,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翻建扩建后,离婚时拆迁补偿权益如何分割?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分配,通常登记在户主名下。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建造者的财产,可以依法分割。

关于婚后翻建扩建的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明确归一方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对原有房屋进行翻建扩建,如果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劳动,新增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拆迁补偿权益,拆迁补偿通常包括房屋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搬迁安置补偿等。其中,房屋补偿对应的是房屋的价值,应根据房屋的权属进行分割;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对应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通常归宅基地使用权人(即户主或该户家庭成员)所有;搬迁安置补偿则根据被安置人口进行分配。

团队律师进一步分析,本案中需要区分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原有房屋的补偿,属于林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或其家庭财产;二是婚后翻建扩建部分的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是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林先生父亲)或该户家庭所有;四是搬迁安置补偿,根据被安置人口分配。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制定了"区分权属来源、核算共同投入、主张对应补偿"的代理策略。

在证据收集方面,团队指导陈女士进行了系统性的准备工作。关于婚后共同出资翻建的证据,团队提交了:陈女士银行账户的取款记录(显示其在翻建期间取出约10万元用于购买建材);陈女士与建材供应商的聊天记录和付款凭证;翻建期间的施工合同(显示施工队由陈女士联系,合同上有陈女士的签字);邻居和施工人员的证人证言(证明陈女士亲自参与了房屋的设计、监工和日常管理);翻建前后的房屋照片对比(显示房屋面积和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

关于拆迁补偿方案的证据,团队提交了:拆迁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显示补偿包括房屋评估价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等);房屋评估报告(显示翻建后房屋的整体评估价值及构成);安置协议草案(显示安置人口包括林先生、陈女士及两个子女)。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主张:第一,宅基地使用权虽登记在林先生父亲名下,但婚后翻建扩建的房屋部分,因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劳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拆迁补偿中的房屋补偿部分,应根据房屋的权属比例进行分割。原有房屋面积约80平方米,婚后翻建扩建后面积约200平方米,新增面积约120平方米,新增部分对应的房屋补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三,搬迁安置补偿中的安置人口包括陈女士,陈女士有权获得相应的安置权益。第四,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陈女士无权主张。

在庭审中,林先生抗辩称翻建资金主要来源于其父母资助和其婚前积蓄。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要求林先生提供资金来源的证据,但林先生未能提供其父母资助的转账记录或书面证明,也未能提供其婚前积蓄用于翻建的证据。律师据此主张,林先生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不应采信。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林先生父亲名下,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陈女士无权分割。但婚后翻建扩建的房屋部分,因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劳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屋补偿,法院根据房屋评估报告及双方的证据,认定婚后翻建扩建部分约占房屋总面积的60%,对应的房屋补偿款约9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陈女士应分得45万元。

关于搬迁安置补偿,法院认定安置人口包括林先生、陈女士及两个子女,陈女士有权获得相应的安置权益。法院判决陈女士获得一套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面积约80平方米),另一套安置房由林先生及其父母居住使用。

关于搬迁奖励和临时安置补助,法院判决属于该户家庭共同所有,陈女士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分得其中的四分之一,约8万元。

此外,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判决儿子由林先生直接抚养,女儿由陈女士直接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本案从立案到判决历时约六个月,陈女士对结果表示满意。

五、客户反馈

陈女士表示:"离婚的时候正好赶上拆迁,他们家说房子是他爸的,拆迁款跟我没关系,让我净身出户。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非常专业,他们告诉我,婚后一起翻建的房子是共同财产,拆迁补偿里属于我的部分是可以分的。律师帮我找到了那么多年的付款记录、施工合同,还有邻居的证言,证明我确实出钱出力了。最后分到了拆迁款和一套安置房,让我和女儿以后有地方住,我真的非常感激。感谢泽良团队,让我明白了即使是农村的房子,婚后一起建的也是共同的。"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分割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当事人在离婚时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区分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不能分割,但地上房屋可以依法分割;第二,婚后对原有房屋进行翻建扩建的,应保留好出资证明、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新增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拆迁补偿权益的分割应根据补偿项目的性质分别处理,房屋补偿按房屋权属分割,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归使用权人,安置补偿按安置人口分配;第四,如果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如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整个家庭),可能需要先进行分家析产,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第五,农村房屋的价值评估较为复杂,建议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内对农村房屋的翻建扩建等重大事项保持财务透明,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离婚时产生争议。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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