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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父母出资购房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厘清全额出资房产离婚归属
2026-08-07      16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三明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婚内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案件中,男方父母在双方婚后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离婚时双方就该房产的归属产生了重大争议。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密的证据论证,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周先生(化名)与吴女士(化名)于2018年在三明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0年,周先生的父母考虑到小夫妻居住需要,决定出资为二人购买一套婚房。周先生的父母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约120万元,房产登记在周先生个人名下。购房时,周先生的父母明确表示该房产是"给儿子的",但未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婚后,周先生和吴女士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共同承担了房屋的装修费用和物业费用。

2024年,因双方感情破裂,吴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吴女士主张,该房产虽由周先生父母全额出资,但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居住,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分得一半。周先生则认为,该房产是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视为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吴女士无权分割。双方争执不下,周先生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代理应诉。

二、法律分析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经研究后指出,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婚内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据此,判断本案房产的归属,关键在于周先生父母的出资行为是否明确约定为对周先生个人的赠与。如果有明确约定(如书面赠与协议明确约定只赠与周先生),则房产属于周先生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团队律师进一步分析,虽然周先生的父母曾表示房产是"给儿子的",但这种口头表述是否构成"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只要父母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即使是口头的),即可认定为对一方的赠与;但也有法院认为,必须有书面赠与合同或明确的证据才能认定为对一方的赠与。在本案中,由于周先生父母未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且购房时房产登记在周先生名下可能是出于方便或其他原因,不能仅凭登记情况就认定是对周先生个人的赠与。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制定了"证明明确赠与、援引登记公示、主张个人财产"的代理策略。

在证据收集方面,团队指导周先生进行了系统性的准备工作。关于父母明确赠与周先生的证据,团队提交了:周先生父母的证人证言(出庭作证,明确表示购房款是赠与周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因是周先生是独子,父母毕生积蓄都打算留给儿子,且购房时吴女士未出资);周先生与父母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父母多次表示"这房子是给你买的,写你名字");周先生父母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购房款直接从父母账户转至开发商账户,备注为"购房款")。

关于房产登记的证据,团队提交了:房产证(显示房产登记在周先生个人名下);购房合同(显示买受人为周先生一人);房屋契税缴纳凭证(显示纳税人为周先生一人)。

关于吴女士未出资的证据,团队提交了:购房款全部来源于周先生父母账户的银行流水;吴女士在购房前后的银行账户记录(显示其无大额支出)。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主张:第一,周先生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明确表示该房产是赠与周先生的个人财产,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情形。虽然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但父母的口头明确表示及实际出资行为,结合房产登记在周先生个人名下的事实,足以认定赠与对象为周先生个人。第二,房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登记在周先生个人名下,应推定为周先生的个人财产。第三,吴女士在购房时未出资,也未参与购房决策,其对房产的取得没有任何贡献。第四,虽然房产用于夫妻共同居住,但居住使用不影响财产权属的认定。

在庭审中,吴女士抗辩称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援引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指出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依照约定处理",而本案中周先生父母与周先生之间存在明确的赠与约定(即使口头),应优先按照约定处理。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父母全额出资购买诉争房产,购房款全部来源于周先生父母的个人积蓄,吴女士未出资。周先生父母在购房时明确表示该房产是赠与周先生的个人财产,且房产登记在周先生个人名下。虽然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但结合父母的出资行为、明确表示及房产登记情况,可以认定周先生父母的出资是对周先生个人的赠与。

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属于周先生的个人财产,归周先生所有,吴女士无权分割。关于婚后共同支付的装修费用和物业费用,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判决周先生向吴女士支付装修及物业费用折价款约8万元。

关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存款约30万元、车辆一辆),法院依法进行了平均分割。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判决女儿由吴女士直接抚养,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吴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从立案到二审终结历时约十个月,周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五、客户反馈

周先生表示:"那套房子是我父母一辈子的心血,离婚的时候她说要分一半,我真的无法接受。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非常专业,他们帮我找到了父母出资的证据,还让我父母出庭作证,证明房子是给我的。律师在法庭上说得非常有道理,法官也认可了。最后房子保住了,只给了她装修的钱,我觉得是公平的。感谢泽良团队,让我明白了父母出资买房时明确约定的重要性,也让我保住了父母的养老钱。"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是常见的家庭财产安排,但容易引发离婚时的财产争议。建议父母在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时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最好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是赠与子女个人还是赠与夫妻双方,避免日后产生争议;第二,如果赠与子女个人,建议房产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并保留好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第三,如果赠与夫妻双方,建议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第四,购房款的支付应尽量直接从父母账户转至开发商或卖方账户,避免经过子女账户导致资金来源混同;第五,如果父母出资是借款而非赠与,应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方式等。同时,也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后接受父母大额出资时,明确出资性质和房产归属,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导致离婚时的财产纠纷。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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