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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股权代持分割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穿透代持关系助当事人分割隐名股权
2026-08-07      23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龙岩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股权代持关系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案件中,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投资了一家公司,离婚时女方主张该代持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严密的证据论证,成功穿透代持关系,帮助当事人实现了隐名股权的公平分割。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郑女士(化名)与王先生(化名)于2012年在龙岩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先生经营一家建筑公司,郑女士则在该公司担任财务主管。2018年,王先生看中了一家矿业公司的发展前景,欲投资入股。但王先生考虑到自己名下已有建筑公司,再投资矿业公司可能引发同业竞争或债务连带风险,遂与其表弟李先生协商,由王先生实际出资,以李先生的名义持有矿业公司20%的股权。双方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王先生为实际出资人,李先生为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此后,王先生多次通过其个人账户向李先生转账,累计出资约200万元,用于购买矿业公司股权及后续增资。矿业公司每年分红,李先生在收到分红后均将款项转回王先生账户。郑女士作为公司财务主管,对王先生的资金流向有所察觉,但王先生以"借给表弟做生意"为由搪塞过去,郑女士未再深究。2024年,因双方感情破裂,郑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梳理过程中,郑女士发现了王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及资金往来记录,主张该代持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王先生则主张该股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属于李先生的财产,与他无关,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郑女士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代理此案。

二、法律分析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经研究后指出,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股权代持关系下,实际出资人的配偶是否有权主张分割代持股权?

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代持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双方签订的代持协议确定。但股权代持关系仅约束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具有当然的对抗效力。

关于代持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团队律师分析认为:第一,王先生用于出资的200万元来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王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代持协议签订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代持股权的收益也归王先生所有,该股权权益应视为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第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分割方式,团队律师指出,由于股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直接分割股权可能涉及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及代持关系的复杂性。因此,建议采用王先生保留代持股权、向郑女士支付折价款的方式,或者由王先生从李先生处"显名"后再进行分割。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制定了"证明代持关系、证明共同出资、主张折价分割"的代理策略。

在证据收集方面,团队指导郑女士进行了系统性的准备工作。关于代持关系的证据,团队提交了: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原件(显示王先生为实际出资人,李先生为名义股东,代持矿业公司20%股权);王先生向李先生转账的银行流水(累计约200万元,转账备注多为"投资款""股款"等);李先生收到矿业公司分红后向王先生转账的银行流水(显示分红款均回流至王先生账户);王先生与李先生关于股权代持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二人多次讨论矿业公司经营状况、分红安排等)。

关于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团队提交了:王先生建筑公司的经营收入证明及纳税记录(显示王先生在代持期间有稳定的经营收入);王先生向李先生转账的资金来源银行流水(显示转账资金主要来源于王先生经营收入的账户);郑女士作为公司财务主管的工作记录(证明其对家庭财务状况的了解及参与)。

关于股权价值的证据,团队委托了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矿业公司20%股权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综合考虑了矿业公司的资产状况、盈利能力、行业前景等因素,评估该20%股权的市场价值约为350万元。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主张:第一,王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代持关系真实有效,王先生是实际出资人,享有该20%股权的财产权益。第二,王先生用于出资的200万元来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代持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可观的分红收益,该收益也已实际取得并用于家庭生活,进一步证明了代持股权的共同财产性质。第四,考虑到股权代持的复杂性和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建议由王先生保留代持股权,向郑女士支付股权价值一半的折价款175万元。

在庭审中,王先生抗辩称该股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属于李先生的财产,与他无关。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提交了《股权代持协议》及资金往来记录等关键证据,有力地证明了代持关系的真实性。李先生作为第三人出庭,在证据面前承认了代持事实。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真实有效,王先生是矿业公司20%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享有该股权的财产权益。王先生用于出资的200万元来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股权价值,法院参考了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并结合矿业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酌定该20%股权的价值为320万元。

关于分割方式,法院考虑到股权代持的特殊性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判决代持股权由王先生继续享有,王先生向郑女士支付股权折价款160万元。

关于代持期间已取得的分红收益,法院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分红约8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王先生向郑女士支付分红款40万元。

此外,关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建筑公司股权、房产、存款、车辆等),法院依法进行了平均分割。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判决儿子由郑女士直接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本案从立案到二审终结历时约一年,郑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维护。

五、客户反馈

郑女士表示:"离婚的时候,我以为他名下的财产就那么多,没想到他还藏着这么大的股权。如果不是偶然发现了那份代持协议,我根本不知道他还投了矿业公司。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真的太厉害了,他们像侦探一样,把代持关系、资金流向、分红记录都查得清清楚楚。最让我佩服的是律师找了专业的评估机构,把股权价值算得明明白白。最后分到那么多钱,让我和儿子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感谢泽良团队,让我明白了即使是代持的股权,只要是婚内用共同财产投资的,就是共同财产。"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股权代持是常见的投资安排,但也容易成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段。建议当事人在离婚时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留意配偶是否有通过他人代持股权的情况,关注配偶与特定人员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第二,如果发现疑似代持关系,应收集代持协议、资金往来记录、收益分配记录等证据;第三,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出资人的配偶仍有权主张分割;第四,股权代持的分割通常采用一方保留股权、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的方式,因为直接变更登记可能涉及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及代持协议的履行问题;第五,建议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代持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分割的公平性。同时,也提醒实际出资人,通过代持方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能被认定为转移、隐匿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少分或不分。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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