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
案例

案例

经典案例
杭州掩隐罪案:泽良律所突破主观明知认定,助力获不起诉
2026-09-23      33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最核心的争议往往不是当事人有没有收钱、有没有转账,而是当事人到底知不知道这笔钱来路不正。很多当事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才第一次听说“掩隐罪”这个罪名,而司法机关的指控逻辑通常是:资金异常、交易反常、获利明显,你不可能不知情。


掩隐罪的主观明知认定,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杭州接受委托后,正是围绕“主观明知”这一关键点展开辩护,通过梳理资金流水、还原交易背景、论证当事人认知能力有限,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刑事定罪对当事人人生的长期影响。


一、案情还原


当事人李某,男,三十出头,在杭州从事个体经营,主要帮客户对接一些货品代购和资金周转业务。2023年下半年,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自称做外贸生意的男子张某。张某称手头有境外客户回款,需要境内账户帮忙代收后转出,并承诺每笔支付少量手续费。李某考虑到自己平时也有资金往来需求,便答应帮忙。此后几个月内,李某名下银行卡陆续收到多笔转账,累计金额约六十余万元,他按张某指示将款项转至指定账户,并收取了数千元好处费。


2024年初,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部分被骗资金流经李某的银行账户,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李某被抓获时完全懵了,他反复向办案人员解释自己只是帮朋友转个账,根本不知道这些钱是诈骗来的。但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收取了好处费、资金进出频繁且与其经营规模不符,应当知道资金来源可疑,遂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二、争议焦点


公安机关的核心主张是:李某作为成年人,具有正常认知能力,其收取好处费代为转账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且资金快进快出、交易对手陌生,足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


而李某的真实感受是:自己确实贪了点小便宜,但真不知道这些钱是骗来的,如果知道打死也不会碰。被关进看守所后,他整夜睡不着,觉得这辈子完了,家里还有老人孩子,不知道该怎么办。


李某家属在焦急中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刑事律师介入。家属说,他们问过几个人,都说掩隐罪一旦定了就是实刑,没得商量,但他们不甘心,想找真正专业的刑事律师再试试。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能否仅凭资金异常和收取好处费,就推定李某“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


三、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刑事律师介入时,李某已被刑事拘留十余天,案件正处于提请批准逮捕的关键节点。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李某,详细了解其与张某的认识经过、沟通方式、转账细节以及他对资金来源的认知。通过会见,律师发现几个重要突破口。


第一,李某与张某系经人介绍认识,张某自称做外贸生意,有正规公司背景,李某从未去过张某公司,也未核实其真实身份。从李某的认知能力看,他仅有初中文化,平时做点小本生意,对资金流转的合规性缺乏判断力,不能以专业人士的标准要求他识别资金来源。


第二,李某收取的好处费极低,每笔仅几十元到一百元不等,与其经手的资金规模完全不成比例。如果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按照常理应当索取更高报酬,低额手续费反而说明他主观上认为这只是普通代转账帮忙。


第三,资金流转虽然频繁,但李某并未采取任何隐蔽手段,所有转账均通过本人实名银行卡操作,未使用他人账户,也未销毁聊天记录。如果具有犯罪故意,通常会采取更隐蔽的方式规避侦查。


基于以上分析,泽良刑事律师迅速制定了辩护策略:在侦查阶段全力争取不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力争不起诉。


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李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某始终以“外贸回款”“客户货款”等名义要求李某帮忙转账,从未提及资金来源违法;同时调取了李某的经营流水和纳税记录,证明其平时确有正当经营收入,并非专门从事非法资金转移;此外,还整理了李某的家庭情况证明,突出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判断公安机关很可能坚持认为李某“应当知道”,因此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浙江省内近年来掩隐罪不起诉的案例,重点围绕“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情形进行归纳,为与检察官沟通提供依据。


最终法律行动上,泽良刑事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证李某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李某被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又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强调本案资金异常不等于主观明知,收取少量好处费不能替代对犯罪所得的认知。


四、办案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起初认为李某收取好处费、资金流水异常,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倾向于起诉。泽良刑事律师针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有力回应:首先,收取好处费本身不等于明知,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知道资金的犯罪来源,李某始终认为这是正常外贸回款,好处费只是帮忙的辛苦费;其次,资金异常是客观现象,但异常不等于明知,不能以事后判断替代行为时的主观认知;最后,李某系初犯,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家庭,社会危害性小,不起诉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经过两次沟通和补充材料,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主观上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天,李某在家属陪同下来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他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刑事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那段时间我连觉都睡不着,以为自己肯定要坐牢了,谢谢你们让我重新相信法律。”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掩隐罪的主观明知认定不能仅凭资金异常和收取好处费简单推定,必须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背景、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辩护十余年,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从证据链中寻找突破,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等最优结果。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相关律师

  •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官网

    电话: 0592-5973521 地址: 【泽良律师总所】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23层
    【泽良杭州分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708号 博地符星创新中心1号楼13层
    【泽良广州分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17层
    【泽良福州分所】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邦邦财富中心16层
    【泽良龙岩分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金融中心A1栋6层
    【泽良泉州分所】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9号连捷国际中心26层
    【泽良漳州分所】漳州市龙文区特房锦绣碧湖TFC特房财富中心A座23层
    【泽良泉州分所】永安市含笑大道1909号燕南街道办事处2层

    友情链接: 保险理赔网 泽良婚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