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35 出借银行卡,究竟只是一时疏忽,还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是当前大量“卡农”类案件中最核心的法律争议。许多人以为自己只是帮朋友一个忙,却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卷入境外诈骗资金的转移链条,面临刑事追诉。一旦被认定主观明知,即便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也可能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掩隐罪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隐匿。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的黄金救援期内紧急介入,通过细致梳理资金流水与聊天记录,向检察机关充分论证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最终在审查批捕阶段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得以取保候审。
当事人李某,男,三十出头,在杭州从事个体经营。2024年下半年,一位相识多年的朋友找到李某,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想借李某的银行卡走几笔账,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费。李某碍于情面,加上对方反复强调只是临时周转,便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借出。此后数月,该朋友的账户频繁有资金进出,李某虽隐约觉得不太对劲,但并未深究。
直到2024年12月,杭州市某区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涉案资金中有部分款项流经李某的银行卡。公安机关随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立案侦查,并于2025年1月初对其刑事拘留。李某被带走时完全不知所措,家属更是焦急万分,辗转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寻求帮助。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详细了解李某出借银行卡的经过、与朋友的沟通内容以及其对资金性质的认知程度。同时,律师迅速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确认案件正处于提请批准逮捕的关键节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出借银行卡时是否“明知”所转移资金系犯罪所得。公安机关认为,李某出借银行卡并收取好处费,且资金流水异常巨大,应当推定其主观上明知。而李某则反复表示,自己只是帮朋友周转,从未参与任何诈骗活动,也不知道这些钱来自境外诈骗。
面对这一争议,泽良刑事律师从三个关键点展开突破。第一,深入分析李某与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对方始终以“生意周转”“临时走账”为由借用银行卡,从未提及资金来源,也未告知任何与诈骗相关的信息,李某的认知基础仅限于朋友关系与日常信任。第二,梳理银行卡流水,发现李某本人并未从所谓“好处费”中获得与流水规模相匹配的收益,其收取的金额远低于正常“卡农”的获利水平,不符合典型的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帮助的情形。第三,结合李某的年龄、职业、社会阅历,其个体经营背景与境外诈骗团伙并无任何交集,不具备认知资金系犯罪所得的客观条件。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并固定了李某与朋友的完整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以及李某本人银行卡的日常使用流水,证明其银行卡此前一直用于正常经营收支,借出后的异常流水并非其本人操作。同时,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认定掩隐罪主观明知不能仅凭出借银行卡和收取少量费用的客观行为简单推定,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资金系犯罪所得。
在办案预判方面,律师考虑到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可能面临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办案压力,提前准备了多份类案不起诉、不批捕的裁判文书和案例检索报告,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电话及当面沟通,充分阐述了本案证据上的薄弱环节。
最终,泽良刑事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并当面沟通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对李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李某在被刑事拘留十余天后获释,变更为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李某对泽良刑事律师说:“谢谢你们,让我知道法律不会冤枉一个不知情的人。”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泽良刑事律师将继续跟进,争取最终获得不起诉或从轻处理的结果。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