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32 在刑事辩护领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的认定常常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展开:行为人是否“明知”涉案资金或物品系犯罪所得。随着网络犯罪特别是电信诈骗的高发,大量普通人在出借银行卡、帮助转账等日常行为中,不经意间便卷入其中,面临刑事追诉的风险。这类案件的辩护难点往往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如何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并不“明知”,从而阻断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
掩隐罪的成立以“明知”为前提,若行为人主观上缺乏违法性认识,则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杭州市一名普通务工人员李某,因出借银行卡被卷入境外涉诈资金转移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分析和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刑事处罚。
李某是一名在杭州市从事物流工作的普通劳动者,收入不高但生活稳定。2024年初,一位多年未联系的朋友张某甲找到他,称自己从事电商生意,需要借用银行卡走账,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费。李某碍于情面,加之对银行卡出借的法律风险缺乏认知,便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借给了张某甲。此后数月,该卡陆续有资金流入,李某并未过多过问。直到2024年6月,公安机关找到李某,告知其银行卡涉及一起境外电信诈骗案,资金流水达数十万元,李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
突如其来的刑事强制措施让李某和家人陷入恐慌。李某坚称自己只是出借银行卡,并不知道对方用于诈骗资金转移,更没有参与任何犯罪活动。然而,公安机关初步认为,李某出借银行卡并收取好处费,应当知道资金来路不明,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李某面临被起诉甚至判处实刑的风险。
在接受李某家属委托后,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迅速介入。通过会见李某、查阅案卷,律师发现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首先,李某与张某甲系旧识,出借银行卡时并未被告知资金性质,且张某甲曾出示过虚假的电商经营资料,使李某有理由相信其从事合法经营。其次,李某收取的好处费金额较小,与涉案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不符合“明知”情形下牟取非法利益的特征。再次,李某在案发前曾多次要求张某甲归还银行卡,但因对方推脱未果,这进一步印证其主观上并无长期协助转移犯罪所得的意图。
围绕上述关键点,泽良刑事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辩护策略。一方面,指导李某家属收集李某与张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李某曾对资金用途提出质疑并要求归还银行卡;另一方面,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援引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明知”推定的适用条件,指出不能仅凭出借银行卡并收取少量好处费就推定李某具有主观明知。同时,律师还向检察机关说明李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其行为不符合掩隐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重获自由,未留下刑事犯罪记录。
“感谢泽良刑事律师,是你们让我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李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专程向律师表达谢意。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体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在掩隐罪辩护中的专业能力,也彰显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沟通、精准辩护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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