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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掩隐罪案:泽良律所突破主观明知认定,助力获缓刑
2026-09-23      35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最大的争议往往不在于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转账、取现等行为,而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所涉资金系犯罪所得。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也是无数涉案人员及其家属最感困惑与无助的地方。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掩隐罪必须达到“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标准,不能仅凭客观行为推定。本案中,杭州市某企业员工李某因出借银行卡并协助取现,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后,紧扣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这一核心,通过细致阅卷与证据分析,成功为李某争取到缓刑判决。


李某系杭州市某企业员工,日常收入稳定,家庭生活平静。2024年初,一位多年前的同事找到李某,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但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使用本人账户,希望借用李某的银行卡接收几笔货款,并承诺给予少量“手续费”。李某碍于情面,未加深思便答应了。此后,该同事多次让李某帮忙取现,累计金额达数十万元。李某虽隐约感觉资金来路不正,但对方始终以“生意回款”为由搪塞,李某也未进一步追问。


2024年5月,杭州市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涉案资金中有部分流入了李某的银行账户。李某随即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刑事拘留。面对突如其来的抓捕,李某坚称自己并不清楚资金系诈骗所得,只是帮朋友忙。但公安机关认为,李某多次帮助取现且收取“手续费”,应当知道资金来路不明,其行为已构成掩隐罪。


李某被拘留后,家属焦急万分。他们无法理解,仅仅是借出银行卡帮人取钱,怎么就成了犯罪?更让他们担忧的是,一旦罪名成立,李某不仅会失去工作,还将面临牢狱之灾。经多方打听,家属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希望律师能尽快介入,为李某提供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在会见中,律师发现几个关键细节:第一,李某与那位前同事并无深度交往,对其真实身份和资金来源确实缺乏明确认知;第二,对方始终以“生意周转”为由进行解释,具有一定的欺骗性;第三,李某虽收取了少量“手续费”,但金额极小,且其本人也多次表示“如果是诈骗的钱我肯定不干”。这些细节为后续辩护提供了重要的事实基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出借银行卡并协助取现的行为,是否能够认定其主观上“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转移赃物的方式、交易价格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因行为人实施了取现行为,就径行推定其明知。


基于此,泽良刑事律师制定了以“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为核心的辩护策略。首先,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引导李某回忆并固定了与前同事的沟通细节,包括对方如何解释资金用途、如何承诺“绝对合法”等,以证明李某确实受到蒙蔽。其次,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指出本案中李某与上游犯罪人员并无共谋,其获取的“手续费”远低于正常帮人取现的市场价格,且李某本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不具备参与犯罪的动机。最后,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强调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愿意退赔部分款项以弥补被害人损失。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阅卷发现,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明知”的主要依据是其多次取现的行为和收取手续费的事实,但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李某与诈骗分子有犯意联络。律师据此向检察院提出,李某的行为更符合“应当知道”的较低证明标准,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排除其确实被蒙蔽的合理怀疑。经过多次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意见,同意对李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法院判处缓刑。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李某的主观明知展开了激烈交锋。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多次协助取现并收取费用,应当知道资金来路不正,其行为构成掩隐罪。泽良刑事律师则辩称,李某系受他人欺骗,其认知能力有限,且收取的费用极低,不能据此推定其明知;同时,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考虑到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和家人悬着的心终于落地。李某说:“如果不是泽良刑事律师认真听我把事情讲完,帮我找到那些关键细节,我可能真的说不清了。这个结果让我还能继续工作,照顾家人,真的很感谢。”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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