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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争议案:泽良律所突破参与度抗辩,助力获赔六十余万元
2026-09-23      38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经鉴定构成伤残,保险公司却以“自身疾病参与度”为由要求打折赔偿,这样的争议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并不少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应成为减轻赔偿责任的依据。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事故团队代理衢州一名八级伤残当事人,突破保险公司“参与度”抗辩,最终助力获赔六十余万元。


当事人李某,四十余岁,浙江衢州人,从事个体经营,家中有年迈父母和正在读书的孩子,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2024年3月的一天傍晚,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衢州市某路段正常行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与李某发生碰撞,李某连人带车摔出数米远,当即无法起身。事故发生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救治,经诊断,事故造成李某腰椎爆裂性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住院治疗近两个月,期间接受了腰椎内固定手术。出院后,李某仍长期卧床休养,无法正常工作,家庭收入骤减,后续还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康复周期漫长。


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然而,在后续赔偿协商中,保险公司却提出,李某本身存在腰椎退行性改变,属于“自身疾病”,应当考虑参与度,只同意按一定比例赔偿,且对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的计算标准也大幅压低。保险公司甚至暗示,如果李某不接受调解方案,进入诉讼后可能连现有金额都拿不到。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自己好端端走在路上被撞,受了这么多罪,怎么反倒因为身体有点小毛病就要少赔?他一度想放弃维权,觉得“跟保险公司打官司耗不起”。


经朋友介绍,李某家属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事故团队。律师在了解基本情况后,为李某进行了免费的伤残等级预评估,并初步测算合理赔偿范围。李某决定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受害人自身退行性改变是否构成“过错”,能否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伤残等级如何认定?赔偿项目应如何计算?


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专案小组,由资深交通法律师牵头,联动律所法医顾问和理赔专家,对案件进行系统梳理。


关键突破点有三:第一,明确“参与度”不等于“过错”。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减轻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而李某的腰椎退行性改变属于生理性老化,并非法律上的过错,不能成为减少赔偿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亦明确,受害人的体质状况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第二,精准锁定伤残等级。律师发现,李某的腰椎爆裂性骨折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可能构成八级伤残,但保险公司在协商中故意模糊伤残等级,试图压低赔偿基数。律师随即指导李某在合适时机进行伤残鉴定,并全程跟进鉴定过程,确保鉴定意见客观反映伤情。第三,全面核算赔偿项目。律师团队逐一梳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并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异议提前准备证据。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事故认定书、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复查报告、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材料;同时,考虑到李某从事个体经营,收入证明不固定,律师协助其整理了银行流水、进货单据、租赁合同等,用以证明其收入水平和误工损失;此外,律师还调取了李某父母的户籍信息及子女在读证明,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提供依据。


办案过程中,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继续坚持“参与度”抗辩,并可能申请重新鉴定。为此,团队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整理了浙江省内及全国范围内关于“参与度不减轻赔偿责任”的生效裁判文书,形成完整的法律论证链条。


在诉讼策略上,律师最终选择向衢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轿车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中,保险公司果然提出参与度抗辩,主张李某自身疾病对伤残结果有影响,应相应扣减赔偿。我方律师当庭回应:退行性改变是人体正常生理现象,不是侵权行为,也不是法律上的过错;事故直接导致李某骨折并手术,伤残后果与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其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李某的腰椎退行性改变属于自身生理状况,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保险公司主张按参与度扣减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于伤残等级,法院采纳了鉴定机构出具的八级伤残鉴定意见。对于误工费、护理费等,法院结合李某提供的证据,依法认定了合理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六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李某的后续治疗和生活有了保障。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可能真的就认了保险公司那个打折的方案,是他们让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道。”


(本文案例为脱敏改编,仅供参考。如有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问题,可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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