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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争议案:泽良律所突破鉴定异议,助力获赔二十八万余元
2026-09-23      38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伤残等级鉴定往往是决定赔偿数额的核心环节。伤情是否构成伤残、构成几级伤残,直接关系到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的计算。然而,鉴定时机是否成熟、鉴定材料是否完整、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是否认可,常常成为双方激烈交锋的焦点。许多伤者明明因事故留下了长期功能障碍,却因鉴定环节受阻而迟迟拿不到合理赔偿。


面对这一普遍困境,核心法律原则在于:伤残鉴定的启动与采信,应当以医疗终结后的客观功能障碍为依据,而非以保险公司单方意见为准。本文所讲述的,正是发生在丽水的一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争议案件。伤者因事故导致关节功能障碍,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强烈异议,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从鉴定时机、材料补强、重新鉴定应对等方面层层突破,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二十八万余元。


【案情描述】


当事人李某,男,四十余岁,浙江丽水人,从事货物运输工作,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某日傍晚,李某驾驶轻型货车在丽水市某路段正常行驶时,与后方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颈部、右肩部及右下肢多处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车辆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包括右肩关节脱位伴肩袖损伤、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以及颈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期间,李某接受了肩关节复位及修复手术,出院后仍长期感到右肩活动受限、右膝行走疼痛,无法正常从事原来的货运工作。


面对漫长的康复过程,李某最初以为只要拿到医院的诊断证明,赔偿就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当他向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公司却表示:根据现有病历,李某的伤情尚未达到伤残标准,只愿意赔付医疗费和部分误工费,对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一概不予认可。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多次电话告知李某,称其“恢复情况良好,不构成伤残”,并暗示如果坚持做鉴定,结果也可能不理想,甚至可能拖长理赔时间。李某感到十分无助:自己右肩至今抬不起来,右膝下蹲困难,怎么就不构成伤残了?他既不懂鉴定流程,也不知道该如何反驳保险公司的说法。


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初步评估,认为其右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和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很可能达到十级伤残标准,遂接受委托,正式介入案件。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十分明确:李某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如果构成,应当评定为几级?


保险公司的主张主要有两点:第一,李某的肩关节脱位已经复位,膝关节损伤也未进行重大手术,从病历上看恢复情况尚可,不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规定的伤残等级;第二,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性,要求重新鉴定,并试图以“鉴定时机不成熟”为由拖延诉讼进程。


而李某的真实感受是:事故已经过去大半年,右肩依然无法上举,穿衣服都费劲,右膝走久了就疼,根本回不到以前的工作状态。他不明白,为什么保险公司只看几张病历就断定他“没事”。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迅速梳理了案件材料,判断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伤”,而在于“如何用法律和医学证据证明功能障碍的客观存在及其程度”。一句话总结:本案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强烈异议的情况下,通过扎实的证据链和专业的法律论证,让法院采信对李某有利的伤残等级结论。


【法律分析与策略】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泽良律师团队制定了三步走的突破策略。


第一,精准把握鉴定时机,避免“过早鉴定”被对方抓住把柄。律师发现,李某出院后虽然一直在门诊复查,但部分康复记录并不完整,如果仓促鉴定,保险公司很可能以“医疗未终结、功能仍在恢复”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为此,律师指导李某补充了连续数月的康复治疗记录,并取得了主治医生关于“右肩关节活动度持续受限、右膝关节功能无明显改善”的医学说明,确保鉴定建立在医疗终结、功能稳定的基础之上。


第二,围绕《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具体条款,构建完整的鉴定材料链。律师协助李某整理了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影像学资料、康复评定报告以及日常活动受限的证明材料,并特别针对右肩关节前屈、外展、内旋等方向的活动度进行了多次测量记录。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关于四肢大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规定,一肢功能丧失百分之十以上即可构成十级伤残。律师将这些材料系统化提交给鉴定机构,确保鉴定意见有充分依据。


第三,预判保险公司可能申请重新鉴定,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律师分析认为,保险公司极有可能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为此,团队提前与鉴定机构沟通,确认鉴定程序的合规性,并准备了详细的质证意见,重点说明原鉴定在时机、材料、方法上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应当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还特别指导李某收集了其从事货运工作的收入证明、车辆挂靠协议、银行流水等,用以证明其因伤残导致的收入减少情况,为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提供了扎实依据。


最终,在律师的建议下,李某向丽水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办案结果】


庭审中,双方围绕伤残鉴定展开了激烈交锋。


第一个关键回合:保险公司当庭提交书面异议,认为李某的肩关节脱位已复位,膝关节未手术,鉴定意见认定的十级伤残缺乏依据,并申请重新鉴定。泽良律师当庭出示了李某连续数月的康复记录、主治医生说明以及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作出的详细分析,指出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保险公司仅凭主观推测提出异议,不符合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法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足以推翻原鉴定意见,未准许重新鉴定。


第二个关键回合:在赔偿项目计算上,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的误工费应按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且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泽良律师提交了李某的货运从业资格证、车辆挂靠协议、事故前一年的银行流水及收入证明,证明其月均收入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提交了李某父母的户籍证明及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论证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按李某实际收入水平计算误工费,并支持了合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认定方面,法院确认了以下事实:李某因本次事故导致右肩关节及右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不成立;李某的误工费应按其实际收入计算。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八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期支付了赔偿款。


【结尾】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对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说:“出事以后,保险公司一直说我没事,我都快信了。是你们一点点帮我把证据找齐,让我知道法律还是讲道理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的价值观,专注于交通事故法律纠纷的全链条解决。无论是伤残鉴定争议、保险理赔受阻,还是多方责任划分,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都会以专业和温度,陪伴伤者走过维权之路。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类似困扰,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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