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16 摘要:厦门一起网络赌博代理案,当事人被控开设赌场罪面临三年以上刑期。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通过论证当事人仅为普通参赌人员,成功将罪名变更为赌博罪,刑期大幅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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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赌博的蔓延,开设赌场罪已成为打击的重点罪名之一。但该罪与赌博罪在行为性质、量刑幅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准确界定行为性质是辩护的关键。厦门的许某就因参与网络赌博平台代理,被以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
许某系厦门某公司员工,业余时间喜欢网络赌博。2024年,许某在某赌博网站注册账号后,发现可以通过发展下线获取返佣。许某遂将赌博网站链接分享给几个朋友,并从中获取平台返佣共计3万余元。公安机关在侦办该赌博网站案件时,通过后台数据锁定许某,认定其为赌博网站代理,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
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赌博罪的法定刑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在量刑上存在显著差异。许某家属得知消息后,立即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许某被刑拘后第8天接受委托。会见许某后,律师了解到,许某虽分享了赌博链接,但并未建立微信群组织赌博,也未设定赌博规则、抽头渔利,其获取的返佣系平台自动计算发放,并非其主动向下线收取。许某的下线均为现实中的朋友,人数仅有5人,且许某并未从中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团队全面阅卷,对许某在赌博平台中的账号权限、操作记录、获利模式、下线人数等进行详细分析。律师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才构成开设赌场罪。而许某仅是将个人账号的推荐码分享给少数亲友,并未实际接受投注、结算赌资,也未发展大量会员,其行为更符合赌博罪的构成特征。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详细论证许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而应认定为赌博罪。律师还检索了类似案例和司法实践,证明对于许某这种仅分享链接、未实际组织赌博的行为,多地法院均以赌博罪论处。同时,律师还提出许某系初犯、偶犯,获利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坦白情节。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以赌博罪对许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相比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建议(三年),刑期大幅缩减。许某在判决后不久即刑满释放,得以重返社会。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提示:网络赌博案件中,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界限往往较为模糊。是否建立赌博群组、是否设定赌博规则、是否直接接受投注、是否抽头渔利、发展下线人数多少等,都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因素。专业刑事律师通过细致分析平台数据和当事人行为模式,往往能够找到罪名适用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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