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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离婚后损害赔偿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助当事人追索离婚后发现过错赔偿
2026-08-07      17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漳州地区代理的一起离婚后损害赔偿案例。案件中,女方在离婚后发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了非婚生子女,而离婚时女方对此并不知情。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成功帮助当事人在离婚后追索到了损害赔偿。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赵女士(化名)与钱先生(化名)于2015年在漳州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因双方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对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赵女士分得了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和一半存款,女儿由赵女士直接抚养,钱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调解协议中未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因为赵女士当时并不知道钱先生存在过错行为。

2024年初,赵女士偶然从共同朋友处得知,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与一名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且该女子于2022年生育一子,经亲子鉴定确认为钱先生的亲生儿子。赵女士进一步调查发现,钱先生在离婚前曾多次向该女子转账,累计金额超过40万元,且在离婚时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赵女士认为,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属于重大过错,且离婚时故意隐瞒该事实,导致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了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她有权在发现后追索损害赔偿。赵女士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经研究后指出,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是否可以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关于离婚后才发现过错的情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团队律师进一步分析,虽然司法解释规定无过错方应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并不知晓对方的过错行为,而是在离婚后才发现,那么要求其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显然不公平。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后才发现对方过错的情形,部分法院支持无过错方在发现后另行主张损害赔偿,但也有法院认为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论证赵女士在离婚时确实不知晓钱先生的过错行为,以及其发现后立即主张权利的合理性。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制定了"证明离婚时不知情、证明对方重大过错、援引公平原则主张赔偿"的代理策略。

在证据收集方面,团队指导赵女士进行了系统性的准备工作。关于钱先生婚内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证据,团队提交了: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显示父亲为钱先生);亲子鉴定报告(确认钱先生与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钱先生与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保持亲密关系,并讨论过生育计划);钱先生为第三者租赁房屋的合同及付款记录;邻居和物业人员的证人证言(证明钱先生与第三者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关于赵女士离婚时不知情的证据,团队提交了:离婚调解书的笔录(显示离婚时双方仅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而离婚,未提及任何过错行为);赵女士与钱先生在离婚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女士对钱先生的出轨行为毫不知情,甚至还在反思自己是否做得不够好);赵女士在离婚后的社交媒体记录(显示其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仍处于情感恢复期,未发现任何异常)。

关于钱先生故意隐瞒的证据,团队提交了:钱先生在离婚诉讼中的财产申报记录(未申报向第三者的转账);钱先生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未提及任何过错行为)。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主张:第一,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第二,赵女士在离婚时并不知晓钱先生的过错行为,无法在当时主张损害赔偿,其发现后立即主张权利,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钱先生在离婚时故意隐瞒其过错行为,导致赵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了损害赔偿请求权,钱先生的行为构成对赵女士权利的侵害。第四,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应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但该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在离婚时已经知晓过错行为。对于离婚后才发现的情形,应允许当事人另行主张,否则将纵容过错方通过隐瞒过错来逃避责任。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重大过错。赵女士在离婚时确实不知晓该事实,其在发现后立即主张权利,具有合理性。

关于损害赔偿,法院综合考虑钱先生的过错程度、其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以及赵女士所受的精神损害,判决钱先生向赵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15万元。

关于钱先生向第三者转账的40万元,法院认定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先生擅自赠与的行为无效,判决第三者向赵女士返还40万元。

此外,法院还对钱先生进行了训诫,指出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且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该事实,行为恶劣,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钱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本案从立案到二审终结历时约十个月,赵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维护。

五、客户反馈

赵女士感慨地说:"离婚的时候我以为只是感情不和,还在反思自己哪里做得不好。后来知道真相的时候,我真的又愤怒又委屈,他骗了我那么多年,离婚的时候还在骗。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非常理解我的心情,他们告诉我,即使离婚了,发现他在婚内的过错,还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律师帮我找到了那么多证据,连亲子鉴定都做了。最后拿到赔偿,还追回了那40万,我觉得法律终于还了我一个公道。感谢泽良团队,让我在最绝望的时候看到了正义。"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并不罕见。建议当事人在发现后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尽快收集对方过错的证据,包括聊天记录、照片、视频、证人证言、亲子鉴定等;第二,保留好离婚时的相关文书,证明自己在离婚时并不知晓对方的过错行为;第三,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具备另行主张损害赔偿的条件;第四,注意诉讼时效,虽然离婚后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但建议尽早主张,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第五,对于对方擅自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可以同时主张返还。同时,也提醒有过错的一方,隐瞒过错并不能逃避法律责任,诚实面对问题、承担相应责任,才是正确的选择。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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