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43 在司法实践中,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一旦卡内流入涉诈资金,持卡人往往面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追责。然而,行为人是否“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争议。不少当事人仅因贪图小利或碍于情面出借账户,主观上并无帮助转移赃款的故意,却因客观行为被推定为“应当知道”,从而陷入刑事风险。如何在审查批捕的黄金窗口期内,向司法机关清晰呈现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证据缺失,成为此类案件辩护的关键所在。
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指出,掩隐罪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仅凭银行卡流水单向入账就倒推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本案中,杭州一名企业员工李某,因出借银行卡被卷入涉诈资金转移案,泽良刑事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精准切入,成功说服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得以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李某是杭州某企业的普通职员,2025年初,其多年未见的朋友张某甲以“公司走账需要、自己银行卡限额”为由,向李某借用银行卡接收一笔款项,并承诺给予少量“好处费”。李某碍于情面,未深入追问资金来源,便将名下两张银行卡及配套手机银行提供给了张某甲。此后一个月内,张某甲通过李某的账户接收了多笔转账,累计金额达六十余万元,随后又迅速转出至多个陌生账户。李某虽察觉账户流水异常,但并未及时挂失或报警。
不久,外省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发现部分被害人资金曾流入李某账户,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李某被羁押后,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一时不知所措。公安机关认为,李某作为成年人,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并收取好处费,账户内资金快进快出、交易对手众多,其应当明知资金来路不正,涉嫌掩隐罪。
面对突如其来的刑事追究,李某深感委屈。他反复向办案人员解释,自己只是出于朋友义气出借账户,从未参与过任何诈骗活动,也根本不知道那些钱是犯罪所得。然而,在“断卡行动”的高压态势下,他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家属焦急万分,经多方打听,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希望能在审查批捕的关键阶段为李某争取不被逮捕。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详细了解李某出借银行卡的经过、与张某甲的关系、收取好处费的具体金额及用途,并同步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会见手续及法律意见。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而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出借银行卡并收取少量费用,不足以推定其具有掩隐罪的主观故意。
围绕这一核心,泽良刑事律师制定了三步辩护策略。第一,紧扣主观明知的证据缺口。律师指出,李某与张某甲系朋友关系,出借银行卡时张某甲并未告知资金性质,李某仅收取了数百元“好处费”,与其账户流水金额完全不成比例,不符合掩隐罪中“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主观要件。第二,深挖客观行为的合理辩解。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李某与张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某曾多次询问资金用途,张某甲均以“公司业务”搪塞,李某的怀疑并未达到“明知”程度。第三,强调李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极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李某的工作证明、社区表现材料及家属愿意配合监管的保证书,论证其不具备逮捕必要性。
在审查批捕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重点阐述: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而李某的认知状态仅停留在“可能不正常”的模糊怀疑层面,远未达到刑事证明标准所要求的“明知”。同时,律师预判公安机关可能以“交易异常”“收取好处费”为由强化推定,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说明在类似出借银行卡案件中,若行为人未参与后续转账操作、未获取高额回报,不宜认定为掩隐罪。
最终,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了泽良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无逮捕必要,依法对李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李某在被羁押三十余天后获释,变更为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李某对泽良刑事律师说:“谢谢你们让我知道,法律不是只看流水,还会听我讲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
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辩护十余年,累计办理刑事案件五百余起,尤其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泽良刑事律师依托一体化管理机制,对每一起案件实行集体研讨、多律师协作,确保辩护策略无死角。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均能第一时间介入,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等良好结果。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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