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30 在刑事辩护领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的认定,长期存在一个核心争议:行为人是否“明知”其经手的财物系犯罪所得。这一主观要件的证明,往往依赖推定,而推定的边界在哪里,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许多当事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仍觉得自己只是“帮了个忙”“走了个账”,并未直接参与上游犯罪,却突然面临刑事追诉。
掩隐罪的主观明知认定,不能仅凭客观行为倒推,必须结合交易背景、资金流向、行为人认知能力等综合判断。本文讲述的,就是一起发生在杭州的掩隐罪案件。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当事人被指控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的情况下,通过精准拆解证据链、阻断主观明知的推定逻辑,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缓刑判决。
当事人王某某,杭州某公司职员,平日工作稳定,无前科劣迹。2023年下半年,王某某的一名远房亲戚找到他,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想借用王某某的银行卡接收几笔货款,并承诺给予少量“手续费”。王某某碍于情面,加上对方声称只是临时走账,便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交予对方使用。此后数月,该亲戚又多次让王某某帮忙将卡内资金转至指定账户,王某某虽隐约觉得资金往来频繁且数额较大,但并未深究,也未从中获取高额回报。
2024年初,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部分被骗资金流入了王某某的银行卡,随后又迅速转出。王某某随即被抓获归案,并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某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移资金,客观上为上游犯罪提供了帮助,且资金流水高达一百余万元,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讯问,王某某反复解释自己并不清楚这些钱是诈骗所得,只是帮亲戚的忙。但办案机关认为,王某某作为成年人,对频繁的大额资金进出应当具有基本判断能力,其辩解不合常理。王某某被拘留后,家属焦急万分,经多方打听,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某,详细了解银行卡交付的经过、双方关系、资金流转细节以及王某某的认知过程。会见中,律师发现几个关键疑点:第一,王某某与亲戚之间确有真实亲属关系,并非陌生人之间的有偿供卡;第二,王某某获得的“手续费”极低,与涉案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第三,王某某从未参与上游诈骗行为的任何环节,也未与诈骗团伙有过直接联系。
基于这些疑点,泽良刑事律师将辩护重心锁定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而本案中,证明王某某“明知”的证据仅有资金流水和其本人的部分模糊供述,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知道资金来源于诈骗。
围绕这一核心,泽良刑事律师制定了三步辩护策略。第一步,切断“客观归罪”的逻辑链条。律师指出,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账的行为,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王某某与亲戚的亲属关系、低额报酬、未参与分赃等事实,均指向其主观上可能仅认识到资金来路不明,而非明确知道是犯罪所得。第二步,质疑资金流水与“明知”的关联性。律师逐笔核对银行流水,发现其中部分资金与上游诈骗案件的被害人报案记录无法完全对应,存在金额认定过宽的问题,主张应严格依据证据认定涉案金额。第三步,积极促成退赃退赔。在律师建议下,王某某家属主动退出了王某某实际获得的少量“手续费”,并愿意对部分被害人进行补偿,以实际行动体现悔罪态度。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重点论述王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同时结合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检察机关经审查,部分采纳了律师意见,将涉案金额予以核减,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王某某是否“明知”展开交锋。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在资金频繁进出、数额巨大的情况下仍提供帮助,应当认定其明知。泽良刑事律师则回应,认定明知必须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习惯、关系亲疏等综合判断,不能以事后视角苛求普通人具备专业判断力。王某某的亲属关系、低额报酬、未参与上游犯罪等情节,足以对“明知”的认定形成合理怀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关于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涉案金额应核减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综合考虑其系初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判决下达后,王某某对泽良刑事律师表达了深深的感谢。他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刑事律师,我可能真的要被关很久,是你们让我知道法律不是只看表面。”
掩隐罪案件的辩护,关键在于对主观明知的精准拆解和对证据链的细致审查。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辩护十余年,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尤其擅长从证据细节中寻找突破,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良好结果。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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