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44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明知”所得为犯罪所得,往往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核心争议。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出借银行卡、代收款项、协助转账等行为被卷入刑事案件,却坚称自己并不知情。这类案件表面看似简单,实则涉及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反驳路径,一旦处理不当,极易从“帮忙”滑向刑事追责。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若仅凭客观行为推定明知,而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则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杭州一名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王某某,就因替他人代收一笔资金并协助转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后,围绕主观明知这一关键点展开辩护,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处理,当事人重获正常生活。
王某某在杭州市经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日常业务往来中结识了一位自称做电商生意的合作方。2024年初,该合作方提出因公司账户临时受限,希望借用王某某的个人银行卡代收一笔货款,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费。王某某碍于情面,未深究资金来源,便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对方。几天后,一笔数十万元的款项打入该账户,王某某随即按照对方指示,将款项转至另一个指定账户。
不久后,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涉案资金曾流入王某某的银行账户,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王某某被抓获时完全不知所措,反复表示自己只是帮朋友转了一笔钱,根本不知道这笔钱是诈骗所得。
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后,王某某的家属焦急万分,通过多方打听,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家属最关心的问题是:王某某只是代收代转,并未直接参与诈骗,为什么会被认定为犯罪?泽良刑事律师在第一时间会见了王某某,详细了解资金往来的前因后果,并迅速梳理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王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笔资金系犯罪所得。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也不能简单以“应当知道”一笔带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程度、交易方式、资金流向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泽良刑事律师发现以下关键突破点:
第一,王某某与资金提供方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流背景,对方以“公司账户受限”为由请求代收,符合日常商业往来的常见情形,并非明显异常。第二,王某某未从中获取高额回报,仅收取了少量好处费,与“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积极协助”的主观恶性有本质区别。第三,资金到账后,王某某按照对方指示转出,未进行任何拆分、隐匿或伪造交易记录等异常操作,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典型行为特征。
围绕上述分析,泽良刑事律师制定了以“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为核心的辩护策略。一方面,指导家属收集王某某与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证明双方存在真实业务沟通,而非单纯为转移赃款而联络;另一方面,调取王某某公司经营资料、银行流水,证明其账户日常用于合法经营,此次代收转款系偶发行为,与职业“卡农”或洗钱团伙有本质区别。同时,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明知该笔资金系犯罪所得,不符合起诉条件。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的部分意见,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期间,泽良刑事律师持续与办案机关沟通,强调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且其行为未造成赃款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王某某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王某某如释重负。他说:“那段时间我整夜睡不着,觉得自己跳进黄河也洗不清。感谢泽良刑事律师,是你们让我明白,法律不会冤枉一个不知情的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关键在于拆解“明知”的推定逻辑。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领域十余年,累计办理刑事案件五百余起,尤其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细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泽良刑事律师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从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到审查起诉阶段精准发力,力求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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