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34 在杭州地区,出借银行卡、帮人转账后突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传唤,是近年来高发的法律风险。很多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才意识到,自己眼中“帮个忙”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犯罪。那么,掩隐罪与帮信罪的界限到底在哪里,涉案金额如何认定,被刑拘后又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正是杭州地区掩隐罪辩护中需要重点厘清的法律争议。
核心法律原则在于,认定掩隐罪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且客观上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不能仅凭资金流经其账户就客观归罪。本文讲述的,就是一起发生在杭州地区的掩隐罪案件:当事人王某某因出借银行卡被卷入境外涉诈资金流转,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突破“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难点,最终助力当事人成功获得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王某某,男,三十出头,在杭州地区从事个体经营。2024年下半年,一位相识多年的朋友找到他,称自己做跨境生意,因账户额度受限,想借用王某某的银行卡走几笔货款,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费。王某某碍于情面,先后将名下两张银行卡交给对方使用,对方还曾让他帮忙在手机银行上操作过几次转账。
起初一切如常,王某某并未多想。直到2025年初,杭州市某区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部分被骗资金流入王某某的银行账户,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立案侦查,并在其住处将其抓获,当日刑事拘留。
被刑拘后,王某某才从办案人员口中得知,自己出借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和转移境外涉诈资金,流水金额累计较大。公安机关初步认为,王某某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账,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涉嫌掩隐罪,且涉案金额较大,拟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王某某的家属接到拘留通知书后陷入慌乱。他们觉得王某某只是把卡借给朋友,既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也没有分到多少钱,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但面对公安机关的指控和即将到来的批捕程序,家属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办,更不知道该向谁求助。经熟人介绍,家属在刑拘后的第十天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刑事律师介入。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概括为一句话:王某某出借银行卡并协助转账的行为,是否达到掩隐罪所要求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主观证明标准,以及涉案金额应当如何准确认定。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某,详细了解其出借银行卡的经过、与朋友的沟通内容、是否知晓资金来源、是否收取明显异常的好处费等关键事实。通过会见,律师发现本案在主观明知和金额认定两个层面均存在重大辩护空间。
第一,主观明知的证据基础薄弱。王某某与借卡人是多年朋友关系,对方以“跨境生意走账”为由借用,王某某并未被告知资金真实来源,收取的好处费也远未达到明显异常的程度。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王某某出借了银行卡,尚不足以推定其明知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
第二,涉案金额认定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公安机关初步统计的流水金额中,包含了大量同一笔资金在两张卡之间的循环转账,以及王某某本人正常经营往来的资金。这些金额若不加区分地全部计入掩隐罪数额,将导致量刑基础严重虚高,必须逐笔核对、剔除。
第三,行为定性存在掩隐罪与帮信罪之争。如果王某某主观上对资金性质仅有概括性怀疑而非明确明知,其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两罪在量刑上差异明显,这一辩护方向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最终处理结果。
围绕上述突破口,泽良刑事律师迅速展开证据收集与固定工作。一方面,指导家属整理王某某与借卡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证明双方系朋友关系、借卡理由为生意走账;另一方面,调取王某某本人经营账户的流水明细,逐笔比对涉案资金,将正常经营往来和循环转账部分单独标注,形成清晰的资金流向图。同时,律师还收集了王某某的营业执照、纳税记录等材料,证明其有稳定合法收入,不具有为少量好处费铤而走险的动机。
在办案预判方面,泽良刑事律师分析认为,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时可能坚持王某某“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账即构成掩隐罪”的观点,检察机关则可能重点关注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充分、涉案金额是否查清。因此,律师决定将辩护重心放在审查批捕阶段,抢在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前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争取不予批捕。
最终,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围绕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涉案金额尚未查清、王某某无社会危险性三个方面展开论证,请求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办案过程中,双方交锋主要集中在两个回合。第一个回合,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某出借银行卡并协助转账,客观上为诈骗资金转移提供了帮助,且流水金额较大,应当批准逮捕。泽良刑事律师回应指出,掩隐罪的核心在于“明知”,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王某某出借了银行卡,借卡人未告知资金真实来源,王某某收取的好处费也未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不能仅凭资金流经其账户就推定其明知系犯罪所得。
第二个回合,围绕涉案金额,律师提交了详细的资金比对表,指出公安机关初步统计的流水金额中包含大量重复计算和正常经营资金,真正可能涉及涉案的部分远低于初步认定金额,在金额尚未查清的情况下批准逮捕,不符合比例原则。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涉案金额亦需进一步侦查核实,王某某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王某某在被羁押十余天后重获自由。
拿到不予批捕决定书的那天,王某某走出看守所,对前来接他的家属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刑事律师,我可能真的要被批捕了,谢谢你们让我还能回家。”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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