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28 在涉网络犯罪案件中,出借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资金的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两罪在量刑上差距明显,一旦定性偏差,当事人面临的刑期可能成倍增加。
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隐匿。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查批捕的关键窗口期介入,通过精细梳理资金流转与主观明知的证据边界,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不予批捕,避免了长期羁押的不利后果。
李某是杭州一家公司的普通职员。2024年初,他因手头紧张,在朋友介绍下将名下两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对方承诺每月支付一定报酬。李某当时并未深究对方身份,只知道对方在做一些资金周转的生意。
同年3月,李某发现银行卡被冻结,随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原来,其出借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和转移一笔境外涉诈资金,涉案流水达数十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刑事拘留。
被刑拘后,李某家属焦急万分。在他们看来,李某只是出借银行卡,并未直接参与诈骗,怎么就成了掩隐罪嫌疑人。家属辗转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尽快介入。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详细了解出借银行卡的经过、次数、报酬约定以及李某对资金性质的认知程度。同时,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进展和初步证据情况。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出借银行卡时,是否明知卡内资金系犯罪所得。公安机关倾向于认为,银行卡被用于接收涉诈资金,李某作为卡主应当明知。而泽良刑事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李某出借银行卡并收取报酬,尚不足以证明其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定性上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甚至存在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
围绕这一争议,泽良刑事律师从三个方向展开工作。第一,梳理资金流转路径,发现涉案资金进入李某账户后迅速转出,李某本人并未实际操作转账,也未参与后续资金拆分。第二,核实李某与用卡人的沟通记录,发现对方仅告知系生意周转,未透露资金真实来源,李某的认知程度有限。第三,调取李某的银行流水与个人背景,证明其此前无类似行为,此次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日常表现材料,用以说明其具有稳定生活来源,出借银行卡并非以犯罪为业。同时,律师将会见中了解到的细节与在案证据逐一比对,形成书面法律意见。
预判到检察机关可能以涉案资金性质作为批捕依据,泽良刑事律师提前准备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述掩隐罪与帮信罪在主观明知认定上的区别,并附上相关司法解释和同类案例的裁判规则。
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强调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且不存在毁灭证据、串供等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交锋的关键回合出现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期间。公安机关认为,涉案资金已查明系境外诈骗所得,李某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资金转移,应当以掩隐罪批捕。泽良刑事律师则回应,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而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李某知道对方在从事资金周转,不能当然推定其明知系诈骗资金。律师进一步指出,李某未参与转账操作、未获取高额分成,其行为更符合帮信罪中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特征,且情节相对较轻。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李某随即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
拿到不予批捕决定书的那一刻,李某家属悬着的心终于放下。李某说:“如果不是泽良刑事律师及时介入,我可能还要在里面待很久,真的感谢他们认真听我把事情讲清楚。”
刑事案件中,黄金救援37天往往决定了当事人的命运走向。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辩护十余年,实行一体化管理、集体研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辩护。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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