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28 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的高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称掩隐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许多当事人仅仅因为出借银行卡、帮助转账取现,就被卷入刑事追诉,面临牢狱之灾。在这类案件中,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如何争取从轻处罚,成为当事人和家属最为关心的问题。
掩隐罪的辩护核心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与行为性质的界定。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指出,并非所有帮助转账的行为都构成掩隐罪,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以及其行为是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还是之后。在杭州地区,泽良刑事律师凭借对本地司法实践的深刻理解,成功办理了多起掩隐罪案件,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等良好结果。
【案情回顾】
当事人周某某,系杭州某公司普通职员。2024年初,周某某的一位朋友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请周某某帮忙提供银行卡接收几笔货款,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费。周某某碍于情面,便将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并按照对方指示将到账资金转至指定账户。短短两周内,周某某的银行卡流水达八十余万元,其本人获得好处费三千元。
不久后,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发现部分被骗资金流入周某某的银行卡,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周某某刑事拘留。周某某到案后十分不解,认为自己只是帮朋友转个账,根本不知道这些钱是诈骗来的,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
周某某被刑拘后,家属焦急万分,通过多方打听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刑事律师在黄金救援37天内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了周某某,详细了解案件细节。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周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其行为应定性为掩隐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某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账,流水高达八十余万元,且收取了好处费,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系犯罪所得,构成掩隐罪,建议量刑一年六个月。
周某某则感到十分委屈,他表示自己确实不知道朋友在做违法犯罪的事,只是单纯帮忙,三千元好处费也只是朋友间的感谢,并非专门为犯罪提供帮助的报酬。
泽良刑事律师经过研判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掩隐罪与帮信罪。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主观恶性较重;而帮信罪则侧重于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主观明知程度相对较低。两罪在量刑上差异明显,掩隐罪最高可判七年,而帮信罪最高为三年。
【法律分析与办案策略】
第一,紧扣主观明知的证据薄弱点。泽良刑事律师通过会见和阅卷发现,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周某某提供了银行卡并帮忙转账,但没有任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能直接证明周某某知道这些资金来源于诈骗犯罪。周某某与朋友之间的沟通内容均为正常生意往来,未涉及任何犯罪暗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异常程度、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不能仅凭流水金额和少量好处费就推定明知。
第二,精准区分掩隐罪与帮信罪。泽良刑事律师指出,周某某的行为发生在诈骗犯罪既遂之前还是之后,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如果资金尚未被诈骗分子实际控制,周某某提供账户的行为属于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应定帮信罪;如果资金已经属于犯罪所得,周某某再协助转移,才可能构成掩隐罪。本案中,部分资金在到账后由周某某转出,但周某某并未参与诈骗环节,其行为更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积极促成退赃退赔,争取从宽处理。泽良刑事律师指导周某某家属主动退还全部好处费,并积极联系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和法律意见书,强调周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且认罪认罚,符合不起诉或缓刑条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论证周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帮信罪特征,且情节轻微,建议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将罪名由掩隐罪变更为帮信罪,并考虑到周某某的从轻情节,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
在泽良刑事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检察机关最终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周某某在被羁押三十余天后重获自由,不仅避免了刑事定罪带来的职业和生活影响,也保住了清白之身。
周某某走出看守所时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刑事律师,我可能已经被判刑了,这辈子都毁了。感谢律师让我重新看到了希望。”
【结语】
掩隐罪与帮信罪的界限,往往决定着当事人的命运。在杭州地区,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凭借对本地司法环境的深入了解和对刑事法律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等结果。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类似困境,请务必在黄金救援37天内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