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36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对方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往往因举证困难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尤其是当财产变动发生在起诉之前较长时间,或涉及第三方账户、关联交易时,另一方常常陷入"知道有问题却证明不了"的困境。这引出一个普遍的法律问题:起诉离婚时,如何证明对方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支持多分财产的请求?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厦门一位当事人李某在起诉离婚时发现丈夫王某某在婚内多次大额转账给亲属,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通过细致的资金流水梳理与证据固定,成功突破了对方"正常经济往来"的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多分得房产份额。
李某与王某某于2013年在厦门市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育有一子。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了位于厦门市的两套房产及一辆汽车,并有一定数额的存款和理财产品。2022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经营理念分歧频繁争吵,感情逐渐恶化。2023年初,王某某开始与李某分居,并拒绝再向家庭账户存入经营收入。
2023年下半年,李某在整理家庭财务资料时发现,王某某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弟弟及母亲账户转出资金,累计金额超过180万元。此外,王某某还将公司名下一辆价值约40万元的车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了其朋友。李某多次与王某某沟通,要求说明资金去向,王某某均以"生意周转""归还借款"等理由搪塞,并拒绝提供相关凭证。
2024年初,李某决定起诉离婚。王某某得知后,态度强硬,声称所有转账均为正常经济往来,并指责李某"无理取闹"。李某感到既愤怒又无助——她清楚这些钱是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却不知道该如何向法庭证明王某某是在转移财产。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在婚内多次向亲属转账及低价转让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应当对王某某少分?
王某某主张,其向亲属的转账系归还此前借款及正常的生意往来,车辆转让也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而进行的正常处置,不存在转移财产的故意。李某则认为,王某某在分居前后密集转账,且无法提供借款合同、转账备注等任何佐证,明显是在为离婚做准备,企图侵占本应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锁定大额转账的时间节点与资金流向。律师指导李某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王某某及其亲属的相关银行账户流水。通过逐笔比对发现,王某某的转账行为集中在2022年6月至2023年10月之间,即双方感情恶化并分居的期间。其中多笔转账金额为整数,且转账备注为空白或"往来款",与正常借款还款的特征明显不符。
第二,追踪低价转让车辆的交易链条。律师调查发现,王某某转让的车辆市场评估价约为40万元,但实际转让价格仅为15万元,受让方为其朋友的亲属。交易时间恰在李某提出协议离婚之后不久。律师认为,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受让方与王某某存在间接关联,不符合正常市场交易逻辑。
第三,固定王某某无法合理解释资金去向的事实。在庭审中,律师针对每一笔大额转账要求王某某说明用途并提供证据。王某某仅能提供部分口头说明,无法提交借条、转账凭证、合同等任何书面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王某某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重点指导李某收集了以下材料:双方婚姻关系证明、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王某某的银行转账记录、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车辆转让协议及过户记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财产问题的对话等。同时,律师申请法院对王某某及其亲属的账户进行了调查,补强了资金流向的证据链。
律师预判王某某可能会以"生意周转""归还借款"等理由进行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质证方案。庭审中,王某某果然提出上述主张,律师当即指出:若为归还借款,应有借款合同、借条或转账记录佐证;若为生意往来,应有相应的购销合同、发票或业务凭证。王某某均无法提供,其抗辩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代理李某向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对王某某转移财产的行为主张少分。
庭审中,双方围绕转账性质和车辆转让的合理性展开了激烈交锋。王某某坚持称转账是正常经济往来,律师则逐笔指出转账时间集中在分居前后、金额多为整数、无任何书面凭证等异常点,并强调王某某作为转账方,应当对转账的合法用途承担举证责任。关于车辆转让,律师提交了市场评估报告和受让方与王某某的关联关系证据,指出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受让方身份特殊,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夫妻感情恶化期间,多次向亲属转账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结合转账时间、金额特征及缺乏凭证等事实,可以认定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车辆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且受让方与王某某存在利害关系,亦应认定为转移财产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李某与王某某离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认定王某某转移财产金额共计约200万元,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王某某予以少分。李某最终分得两套房产中约65%的份额,并获得大部分存款及理财产品,折合价值比王某某多出约80万元。
判决后,李某感慨地说:"从发现转账记录到拿到判决书,这一年多我几乎每天都睡不好。如果不是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帮我一点点理清那些资金去向,我可能真的就放弃了。"
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婚家专线:0592-5973521,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