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36 起诉离婚时,很多人最困惑的并非“能不能离”,而是“怎么离、财产怎么分、孩子跟谁”。当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对财产、抚养权争执不下,诉讼便成为不得不走的路。这时,选择什么样的法律支持,往往直接影响案件走向与最终结果。
在厦门,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多年,处理过大量起诉离婚案件。他们发现,当事人真正需要的不是简单的程序代办,而是一个能精准诊断争议焦点、制定诉讼策略并全程陪伴的专业团队。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感十足的案例,还原起诉离婚中那些看不见的博弈,也呈现专业律师如何在复杂局面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李某与王某某于2016年在厦门市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从事技术工作,王某某经营一家小型贸易公司。起初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王某某生意应酬增多,双方沟通越来越少,争吵不断。2022年起,王某某多次夜不归宿,李某怀疑其有婚外情,但苦于没有直接证据。2023年初,王某某突然向李某提出离婚,并拿出一份早已拟好的离婚协议,要求孩子归王某某抚养,李某仅分得少量存款,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则被王某某主张为其“个人经营所得购买”,与李某无关。
李某无法接受这样的条件。她认为,婚后房产是双方共同还贷,自己也为家庭付出了大量精力,孩子一直由自己照顾,抚养权理应归她。更让她不安的是,她隐约感觉王某某在转移公司资产,但不知从何查起。王某某见李某不同意协议离婚,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按照他的方案分割财产。
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为家庭付出一切,到头来却要被“净身出户”。她更担心,如果输了官司,孩子和房子都没了,今后的生活怎么办。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孩子的抚养权应归谁?
王某某主张,房产的首付款和大部分贷款均来自其公司经营收益,而公司是其婚前创办,因此房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的转化。他还提出,李某收入较低,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而自己经济条件优越,更有利于孩子发展。
面对这些主张,泽良海豚婚家团队迅速展开工作。他们首先发现,王某某的公司虽然注册于婚前,但婚后经营规模扩大,收益大幅增长,且公司账户与家庭账户存在频繁混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公司股权本身可能涉及婚前财产,但婚后经营收益属于共同财产,用该收益购买的房产自然也属于共同财产。
其次,团队指导李某收集了王某某近两年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工商信息等证据,发现王某某在诉讼前半年内,多次向案外人转账,累计金额较大,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这构成了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该部分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
第三,关于抚养权,团队整理了李某长期照顾孩子的日常记录、学校沟通记录、居住环境证明等,证明孩子一直随李某稳定生活,改变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同时,王某某因工作繁忙,实际陪伴孩子时间极少,且其婚外情嫌疑虽无直接证据,但相关线索可作为法官综合考量的因素。
诉讼过程中,王某某果然否认转移财产,辩称转账均为正常生意往来,并质疑李某的证据来源。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当庭出示了资金流向图和时间轴,指出多笔转账发生在离婚诉讼前夕,且收款方与王某某公司并无业务关联,最终法院采纳了团队意见,认定王某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
关于房产,法院认定该房产购买于婚后,虽首付部分来源于王某某公司收益,但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考虑到李某抚养孩子且无其他住房,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由李某向王某某支付部分折价款。孩子抚养权归李某,王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对于王某某转移的财产,法院判决其向李某补偿相应份额。
最终,李某不仅保住了孩子的抚养权,还获得了房产所有权和应有的财产份额,王某某的“净身出户”企图未能得逞。拿到判决书后,李某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面对这一切。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乱麻,还让我重新有了生活的底气。”
起诉离婚从来不是简单的“离或不离”,而是财产、孩子、证据、策略的综合较量。在厦门,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境,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0592-5973521,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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