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46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突然发现对方名下存款所剩无几,而自己多年来对家庭付出良多却面临净身出户的风险,这是许多当事人共同的困惑。当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无果,起诉离婚便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选择。而在这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证明对方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往往是争议的核心。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厦门一位当事人王某某在起诉离婚时发现丈夫李某在分居期间将大额存款转出,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介入后,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成功突破对方“财产已用于家庭开支”的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一百二十万元。
王某某与李某于2012年在厦门市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从事个体经营,王某某则在一家企业担任行政工作,同时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和子女教育责任。婚后初期,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厦门市某区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然而自2021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频繁争吵,感情逐渐恶化。2022年初,李某以经营需要为由,多次从夫妻共同账户中转出大额资金,累计达两百余万元。2023年3月,李某向王某某提出离婚,并表示名下已无多少存款,仅愿意分割房产份额。王某某感到震惊和委屈,她多年来的积蓄和付出似乎一夜之间化为乌有。
面对李某的离婚提议,王某某最初试图协议解决,但李某态度强硬,坚称转出的钱款均用于生意周转和家庭日常开销,且生意亏损已所剩无几。王某某无法接受这一说法,却又不知该如何证明。在朋友的推荐下,她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在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查明李某转移资金的性质和去向,以及这些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在分居期间转出的大额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用于家庭开支和经营周转”的抗辩能否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如何证明李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
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接手案件后,迅速制定了详细的证据策略。首先,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发现李某在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分多次将夫妻共同账户中的两百余万元转入其个人名下另一账户,随后又分散转给多个案外人。其次,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李某个人账户的详细交易明细,发现其中约八十万元转入了一家并未实际经营的公司账户,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的远房亲戚。此外,律师还发现李某在分居期间购买了一辆价值四十余万元的汽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从未告知王某某。
在诉讼策略上,律师预判李某可能主张转出的资金用于生意周转和家庭开支,并可能提供部分虚假的债务凭证。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反驳证据,包括李某经营实体的纳税记录、员工证言等,证明其生意规模有限,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耗如此巨额资金。同时,律师还申请对李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其进一步转移资产。
2023年6月,王某某正式向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李某因转移财产而少分。庭审中,李某辩称转出的钱款均用于生意周转和家庭日常开销,且生意亏损严重,目前无力支付更多。其代理人还提出,王某某对家庭贡献较少,不应分得过多财产。
面对李某的抗辩,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逐一回应:第一,通过银行流水和转账记录,证明李某在分居后短时间内转出大额资金,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第二,通过调查令获取的证据显示,部分资金流入关联公司账户,属于典型的转移财产行为;第三,李某购买汽车未告知王某某,属于隐匿财产。律师强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少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出的两百余万元中,有一百六十余万元无法说明合理用途,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房产按双方各半分割,李某因转移财产被判决少分,需向王某某支付一百二十万元补偿款。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我可能真的什么都拿不到。他们不仅帮我查清了真相,也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0592-5973521,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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