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43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等级与赔偿金额直接挂钩,而保险公司常以“参与度”为由主张按比例扣减赔偿。伤者自身原有疾病或体质因素,是否应当成为减轻侵权方责任的理由?这不仅是法律争议,更关乎每一位伤者的公平对待。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体质状况并非法定减责事由。本案中,湖州的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腰椎骨折并遗留功能障碍,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突破保险公司“参与度”抗辩,最终助力获赔九十八万元。
王某某,五十余岁,湖州某企业职工。2025年初,王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某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脊髓损伤,住院治疗并接受手术。出院后,王某某仍遗留双下肢麻木、活动受限等症状,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面对高额医疗费与后续康复费用,王某某家属向李某及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提出:王某某本身存在腰椎退行性改变,事故仅是诱发因素,根据“参与度”鉴定意见,其伤残后果与事故的关联度仅为60%,因此只同意按60%比例赔偿。这一主张让王某某一家陷入困境——明明是无责受害,却要自行承担四成损失。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自己正常行驶被撞,落下终身残疾,保险公司却以“自身疾病”为由打折赔偿。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保险公司的强势态度,王某某经朋友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受害人的体质状况或原有疾病,能否作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依据?保险公司主张的“参与度”扣减是否合法?
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专案小组,从以下三个关键点突破:
第一,明确“参与度”并非法定减责事由。团队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各地裁判规则,指出受害人的体质状况不属于过错,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侵权人应全额赔偿,不因受害人个人体质而减轻责任。
第二,针对保险公司提交的“参与度”鉴定意见,团队申请重新鉴定,并邀请法医顾问对王某某的伤情进行专业分析,论证事故直接导致腰椎爆裂骨折,其伤残后果与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不应作为扣减依据。
第三,全面梳理王某某的医疗记录、误工证明、护理依赖等证据,精准计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确保赔偿基数准确。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按60%参与度赔偿。泽良律师当庭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但王某某对事故无过错,其体质因素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保险公司应按全部损失赔偿。
经审理,湖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九十八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王某某收到赔偿款后感慨:“如果不是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的律师,我可能真的只能拿到六成赔偿,是他们让我相信法律会保护无过错的人。”
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专注于交通事故法律纠纷的全链条解决,每年为上万名伤者提供免费普法咨询,已成功处理超过10000起交通事故理赔维权服务事项。如您或家人遇到类似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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