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76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最常遇到的困境之一,就是保险公司以“自身疾病参与度”为由压低伤残赔偿比例。明明伤情严重、后遗症明显,却因为一句“你本身就有问题”而被大幅扣减赔偿,这公平吗?
法律上,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特殊体质或既往病症,原则上不构成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事由。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厦门一位因事故导致脾脏切除、构成十级伤残的外卖骑手,突破保险公司“参与度”抗辩,最终助力获赔四十七万元。
李某,三十出头,从外地来厦门务工,平时靠跑外卖维持一家生计。每天穿梭在厦门的大街小巷,虽然辛苦,但收入还算稳定。2024年3月的一天傍晚,李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送餐,行驶至厦门市某路口时,一辆小型轿车在转弯过程中未按规定让行,直接撞上了李某。李某连人带车被撞出数米远,当场倒地不起,腹部剧痛难忍。
路人报警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李某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破裂伴腹腔内出血,情况危急。医院当晚为李某实施了脾脏切除手术,才保住了性命。住院治疗近一个月,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但脾脏的缺失意味着他的免疫系统受到永久性影响,体力也大不如前。
出院后,李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脾脏切除术后构成十级伤残。李某本以为事故责任清晰,对方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应该不成问题。然而,当他拿着鉴定报告和医疗材料找到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时,却遭到了冷遇。
保险公司的态度很明确:李某的脾脏切除虽然与事故有关,但李某本身存在“既往脾脏基础疾病”,根据他们的审核,事故对脾脏切除的“参与度”仅为70%,因此只愿意按照70%的比例赔偿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此外,保险公司还对李某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提出异议,认为外卖骑手收入不稳定,不能按李某主张的标准计算。
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自己平时身体好好的,从没因为脾脏问题去过医院,怎么一出事就成了“本身有病”?脾脏没了,以后干活容易累、容易生病,这些损失难道要自己扛?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却始终不肯让步。
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在了解案情后,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争议并不在于事故责任,而在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参与度”抗辩是否成立,以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项目的计算标准。团队随即为李某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
首先,针对“参与度”抗辩,律师指导李某调取了事故前五年的全部体检记录和就诊病历,结果证实李某从未有过脾脏疾病或相关治疗史。律师指出,所谓“既往脾脏基础疾病”纯属保险公司单方推测,没有任何医学证据支持。即便李某存在特殊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只有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的体质状况不属于过错,不能成为减责理由。
其次,关于误工费,律师协助李某整理了近两年的外卖平台接单记录、收入流水、银行到账明细,并调取了平台后台的跑单数据,充分证明李某有稳定且可观的收入。同时,律师还申请法医顾问对李某的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进行复核,确保鉴定结论经得起推敲。
在证据准备充分后,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仍然坚持“参与度”抗辩,主张只赔70%。泽良律师当庭出示了李某历年体检报告,并申请法医顾问出庭说明:脾脏切除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谓“基础疾病”没有病历依据。律师进一步指出,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从未对李某进行过任何医学检查或鉴定,其“参与度”结论仅凭内部审核作出,不具备证据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亦未能证明其所谓“既往疾病”与脾脏切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其“参与度”抗辩不予采纳。同时,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提交的收入证据,按照李某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误工费。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四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泽良律师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进度,确保款项及时支付到位。
拿到赔偿款的那天,李某说了一句很朴素的话:“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是他们让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平。”
泽良律师事务所,选择善良,责任为先,全力以赴。如您或家人遇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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