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15 摘要:厦门某外卖平台跑腿人员被控组织卖淫罪,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黄金救援期内介入,论证当事人对配送物品性质不知情,成功在37天内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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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认定,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卖淫活动,客观上为其提供帮助。对于仅从事正常职业活动、对配送物品或服务对象性质不知情的人员,不能简单认定为共犯。厦门某外卖平台的跑腿人员林某就因这一问题,得以在黄金救援期内重获自由。
林某系厦门某外卖平台的注册跑腿人员,主要从事代买、代送、代办等业务。2025年5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组织卖淫案时,发现卖淫团伙通过外卖平台下单,由跑腿人员将卖淫人员送至指定地点。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林某多次接单配送卖淫人员,对配送对象的性质应当知情,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其刑事拘留。
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林某家属得知消息后,在林某被刑拘第2天便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
泽良刑事团队立即启动"黄金救援37天"应急机制。律师当天会见林某,详细了解其接单和配送经过。林某向律师表示,自己作为跑腿人员,仅按照平台订单信息完成配送任务,订单显示的内容多为"代送人员至某地址",从未显示与卖淫活动相关的信息。配送过程中,自己仅负责将人员送达指定地点,对人员的身份和目的并不了解,也未与接收方或配送人员讨论过任何涉黄内容。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重点研究了共犯的主观明知问题。律师指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而林某作为外卖平台的跑腿人员,其接单和配送行为系正常的职业活动。平台订单信息中并未标注配送人员的身份或目的,林某作为普通跑腿人员,无从得知配送对象的真实性质。
律师还注意到,林某接单的价格与正常跑腿订单相当,不存在明显异常的高额报酬。林某在配送过程中,也未发现任何异常迹象,如接收方刻意回避、配送人员行为异常等。公安机关认定林某"应当知情"的证据,仅为林某配送的人员后来被证实为卖淫人员,但缺乏证据证明林某在配送时明知这一情况。
泽良刑事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证林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故意,客观上仅实施了正常的跑腿配送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律师还提交了林某的平台接单记录、收入明细、平时表现证明等,证明林某只是一名普通的外卖跑腿人员,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林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且林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故意,无逮捕必要,对林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林某在被羁押第15天后取保候审,重获自由,得以继续从事跑腿工作。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提示:在组织卖淫案件中,对于仅从事正常职业活动、对服务对象性质不知情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其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不能仅凭其服务的人员后来被证实从事卖淫活动,就简单推定其构成共犯。黄金救援期内的及时介入和专业辩护,对于保护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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