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22 摘要:泉州某出租屋房东被控组织卖淫罪,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通过论证当事人对租客从事卖淫活动不知情,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
正文:
组织卖淫罪的主观明知认定,对于仅提供场所但未直接参与卖淫活动组织的人员尤为重要。不能仅凭场所内存在卖淫活动就推定房东或场所提供者构成犯罪。泉州的房东陈某就因这一问题,得以摆脱刑事追究。
陈某系泉州某小区的业主,将其名下的一套三居室房屋出租给三名年轻女性居住。2025年3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组织卖淫案时,发现该房屋系卖淫活动的据点之一,现场查获多名卖淫人员和嫖客。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陈某作为房东,对租客从事卖淫活动应当知情,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其刑事拘留。
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陈某家属在陈某被刑拘后立即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
泽良刑事团队第一时间会见陈某。陈某向律师坚称,自己将房屋出租时,租客称系三名同事合租,用于日常居住。租房合同明确约定房屋仅用于居住,不得从事违法活动。自己平时仅按月收取租金,从未到过出租房屋,也未收到过邻居或物业关于房屋内存在异常的投诉。对于租客从事卖淫活动,自己完全不知情。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律师指出,组织卖淫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组织、管理、协助等帮助。而陈某作为普通房东,其出租房屋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公安机关认定陈某"应当知情"的证据,仅为房屋内存在卖淫活动的事实,缺乏其他证据证明陈某主观上明知租客从事卖淫活动。
律师还注意到,陈某与租客签订的租赁合同系正规合同,租金水平与周边房屋相当,不存在明显异常的高额租金。陈某在收取租金过程中,也未发现租客存在频繁更换、大额现金交易等异常行为。公安机关未提供邻居证言、物业投诉记录等证据证明陈某应当知情。
检察机关经审查,对陈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泽良刑事团队继续深入辩护,申请检察机关调取租房合同、租金支付记录、邻居询问笔录等证据。
通过进一步审查,律师发现租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租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金额正常。邻居询问笔录显示,邻居虽注意到该房屋有男性访客,但并未向陈某或物业反映,陈某无从得知房屋内的具体情况。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据此提交补充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主观上明知租客从事卖淫活动,陈某出租房屋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租赁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全案证据,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为陈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陈某得以恢复名誉,并加强了后续出租房屋时的租客审查。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提示:对于仅提供场所的房东或场所提供者,应当严格审查其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能仅凭场所内存在卖淫活动就简单推定提供者构成犯罪,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观明知和客观上的组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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