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18 摘要:厦门某会所领班被控组织卖淫罪,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通过审查卖淫人数的认定证据,成功将认定人数从5人降至3人,为当事人降低量刑档次,争取到较轻判决。
正文:
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档次与卖淫人数直接相关。根据司法解释,组织卖淫人员三人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包括组织卖淫人员十人以上等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卖淫人数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的适用。厦门某会所的领班王某就因人数认定问题,得以降低量刑档次。
王某系厦门某私人会所的领班,负责管理会所内的服务员和日常运营。2025年5月,公安机关在突击检查中,查获该会所存在卖淫活动,现场抓获卖淫人员3人。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又查获另外2名曾在该会所从事卖淫的人员,认定该会所组织卖淫人员共计5人。王某作为领班,被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
组织卖淫罪组织三人以上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认定卖淫人数为5人,王某将面临五年以上的刑期。王某家属在王某被刑拘后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即对卖淫人数的认定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律师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5名卖淫人员中,有2人的认定证据存在问题:其中1人仅有一次在会所内的活动记录,且该次活动是否构成卖淫行为缺乏嫖客证言或转账记录印证;另1人虽承认曾在会所卖淫,但所称的时间段与王某的任职时间并不重合,王某入职前该人员已离开会所。
泽良刑事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出以下观点:第一,其中1名人员的卖淫行为证据不足,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为卖淫人员;第二,另1名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时间不在王某任职期间,王某不应对该人员的卖淫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本案应认定的卖淫人数为3人,而非5人。
律师还提出,即使认定卖淫人数为3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王某系受雇于会所老板,按照老板的指示工作,对卖淫活动的组织策划并无决策权,其工资收入为固定薪资,不与卖淫收入挂钩。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将认定的卖淫人数调整为3人,并在起诉书中认定王某为从犯。在审判阶段,法院综合考虑王某的从犯地位、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虽然刑期仍在五年以上,但相比原指控可能面临的更重刑罚,已实现了量刑档次的降低。王某未提出上诉。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提示:组织卖淫罪中,卖淫人数的认定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不能简单以当事人供述或模糊的活动记录认定。对于不在当事人任职期间活动的人员、证据不足的人员,应当坚决提出异议,以降低量刑档次,为当事人争取较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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