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11 摘要:厦门某足浴店老板被控组织卖淫罪,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通过审查证据链条,发现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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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组织、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因证据收集不全面或证人证言不稳定,导致指控事实不清。厦门的足浴店老板钱某就因证据问题,得以摆脱刑事追究。
钱某系厦门某足浴店的登记经营者,该店主要从事足疗、按摩服务。2025年4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该足浴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两名技师与顾客存在涉黄服务。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钱某作为店主,对店内存在的卖淫活动知情并默许,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其刑事拘留。
组织卖淫罪一旦成立,法定刑即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钱某家属在钱某被刑拘后立即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
泽良刑事团队第一时间会见钱某。钱某向律师坚称,自己经营的是正规足浴店,店内明确禁止技师提供涉黄服务,且制定了严格的员工守则。对于个别技师私下提供的涉黄服务,自己并不知情,更未组织或默许。钱某还表示,自己平时主要在店内负责前台收银和日常管理,对技师在包厢内的具体服务行为并不直接监管。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律师指出,组织卖淫罪的核心在于"组织"行为,即对卖淫活动进行策划、指挥、管理和控制。而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钱某"默许"卖淫活动的证据,仅为两名技师的供述,且供述内容存在矛盾:一名技师称钱某"知道并默许",另一名技师称"不确定老板是否知道"。此外,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佐证钱某主观上明知并默许卖淫活动。
检察机关经审查,对钱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泽良刑事团队继续深入辩护,对全案证据进行细致审查。
律师发现,公安机关在搜查过程中,并未在店内查获用于组织卖淫的账本、考勤表、服务价格表等关键物证。店内监控录像显示,钱某在日常管理中并未与顾客讨论涉黄服务内容,也未对技师进行涉黄服务培训或调度。两名技师的涉黄服务系私下与顾客协商,未通过店内统一安排。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据此提交补充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也无法证明钱某主观上明知并默许卖淫活动。两名技师的供述系孤证,且存在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全案证据,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为钱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钱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钱某得以恢复经营,并加强了店内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提示: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不能仅凭场所内存在卖淫活动就推定经营者构成犯罪。必须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是否主观明知、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证据不足时,应坚决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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