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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地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泽良刑事团队37天内成功取保候审
2026-08-07      11     

摘要:漳州一起二手车交易引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黄金救援期内介入,论证当事人主观不明知车辆系赃物,成功在审查批捕阶段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

正文: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扩大化倾向。许多正常交易中的买受人,因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而被认定为"明知"系赃物。漳州的王某就因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陷入了刑事困境。

王某系漳州某工厂工人,平时靠摩托车通勤。2025年1月,王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看到一辆成色较新的摩托车,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卖家解释称因急需用钱故低价出售。王某实地看车后,觉得车况良好、价格实惠,便以8000元购得。双方签订了简单的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要求卖家提供车辆手续,卖家出示了车辆钥匙和行驶证复印件。

2025年3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系列盗窃案时,发现王某购买的摩托车系被盗赃物,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刑事拘留。王某家属得知消息后,在王某被刑拘第4天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

泽良刑事团队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当天完成会见。王某向律师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车辆系赃物,购买时卖家提供了车辆钥匙和行驶证,自己也曾询问过车辆来源,卖家称系个人闲置车辆。自己只是一名普通工人,不懂二手车交易的专业流程,不知道还需要查验更多手续。王某还提供了与卖家的聊天记录,显示其确实询问了车辆来源和手续问题。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重点研究了"明知"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对于"应当知道"的认定,需要结合交易价格、交易场所、手续是否齐全等因素综合判断。

律师指出,虽然王某购买的价格略低于市场价,但并非明显低于市场价(经评估,车辆正常二手价格约1万元,王某以8000元购得,折扣幅度约20%,属于正常议价范围);交易场所为正规的二手交易平台,而非非法场所;王某要求并取得了车辆钥匙和行驶证,已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因此,不能认定王某主观上"明知"车辆系赃物。

泽良刑事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证王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故意,且王某系初犯、偶犯,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律师还提交了王某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说明等,证明王某系普通劳动者,无犯罪前科,购买车辆系自用而非转卖牟利。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对王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王某在被羁押第18天后取保候审,重获自由。泽良刑事团队后续继续跟进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王某争取到了不起诉决定。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提示:在二手交易、代为保管、介绍买卖等场景中,当事人因未尽注意义务而被卷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情况较为常见。判断是否"明知",不能仅凭价格略低或手续不全就简单认定,而应结合交易背景、当事人认知能力、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否有牟利目的等综合判断。一旦涉案,应在黄金救援期内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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