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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地区盗窃罪案——泽良刑事团队认罪认罚后再调减刑期
2026-08-07      15     

摘要:泉州一起多次盗窃案,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后,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判阶段发现部分盗窃事实证据不足,推动法院调减刑期,最终较量刑建议缩减十个月。

正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大部分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确定了量刑建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审判阶段没有辩护空间。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泉州一起盗窃案中,就在当事人认罪认罚后成功实现量刑再调减,充分证明了审判阶段专业辩护的价值。

泉州的黄某系无业人员,因经济拮据,于2024年底至2025年初在泉州某区多次实施盗窃,涉及电动车、手机、现金等财物。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黄某实施盗窃6起,涉案金额共计3万余元。审查起诉阶段,黄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开展阅卷工作,对6起盗窃事实逐一审查证据。律师发现,其中2起盗窃事实仅有黄某的供述,缺乏被害人陈述、现场监控或其他客观证据印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进一步审查中,律师还发现黄某在其中2起盗窃中具有自首情节——该2起盗窃系公安机关尚未掌握,黄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应认定为自首。但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未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律师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说明、讯问笔录等,证明黄某确实主动交代了该2起盗窃事实。

泽良刑事团队据此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提出该2起盗窃事实证据不足,不应认定。同时,律师还指出黄某具有部分自首情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未充分考虑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建议法院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

在庭审中,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就上述问题与公诉人进行充分辩论,并申请法院通知相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公诉人最初坚持全部6起盗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律师出示相关证据后,认可了其中2起盗窃证据不足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其中2起盗窃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并确认黄某具有部分自首情节。最终,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缩减了十个月。黄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未提出上诉。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提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也不意味着律师在审判阶段无所作为。即使在认罪认罚后,律师仍应独立审查证据,发现事实认定错误或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及时提出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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