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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区非法经营罪案——泽良刑事团队为电子烟销售案争取缓刑
2026-08-07      11     

摘要:杭州一男子因销售电子烟被控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逾200万元。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从司法解释适用、量刑情节等角度精准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

正文:

随着电子烟纳入烟草专卖管理,未经许可销售电子烟的行为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出台时间较晚,实践中对涉案金额认定、情节严重标准等存在争议。杭州从事电子烟销售的赵某就因此面临刑事追究。

赵某系杭州某电子烟品牌代理商,自2022年起在当地开设多家门店销售电子烟。2024年10月,烟草专卖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赵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累计销售电子烟金额达20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赵某刑事拘留。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0余万元的涉案金额,按照相关标准已属情节特别严重,若无法争取到从轻情节,赵某将面临五年以上实刑。赵某家属紧急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团队立即开展全面阅卷,发现公安机关在涉案金额统计上存在重复计算问题:赵某的进货金额与销售金额存在重叠,部分退货金额未予扣除,实际销售金额应为160余万元。律师团队逐笔核对了销售记录、进货单据、退货凭证等,制作了详细的金额对比表。

律师还注意到,赵某在2022年销售电子烟时,国家尚未明确将电子烟纳入烟草专卖管理,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电子烟才正式纳入专卖管理。对于此前的销售行为,是否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法律适用争议。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时间,证明2022年10月1日之前销售电子烟的行为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出两点核心辩护观点:第一,2022年10月1日之前的销售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第二,扣除重复计算和退货金额后,实际犯罪数额未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同时,律师还提出赵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配合调查等从轻情节。律师还提交了赵某门店的营业执照、纳税记录等,证明其系合法经营,主观恶性较小。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部分意见,将犯罪数额调整为140余万元,并认定赵某不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在审判阶段,法院综合考虑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退缴违法所得情况等,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赵某得以继续经营其合法业务,避免了家庭破裂的风险。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提示: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法律适用争议和金额计算复杂等问题。电子烟非法经营案作为新兴类型案件,在司法解释、量刑标准等方面仍在不断完善中。专业刑事律师应密切关注司法动态,从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两个维度寻找辩护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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