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13 摘要:泉州某企业高管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金额达120万元。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通过证据链审查,成功剔除60万元无证据支持的金额,并结合自首情节,为当事人实现大幅减刑。
正文:
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往往是决定量刑的核心因素。精准审查证据、剔除无证据支持的金额,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突破口。泉州某民营企业高管吴某就因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风险。
吴某系泉州某大型制造企业采购部总监,负责公司原材料采购工作。2024年底,公司内部审计发现吴某在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回扣,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吴某在三年间累计收受多家供应商贿赂共计120万元,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团队立即开展全面阅卷工作,对120万元受贿金额的每一笔款项进行逐笔核查。律师团队调取了全部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供应商账目等证据材料,建立了详细的金额核查表格。
通过细致审查,律师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120万元受贿金额中,有60万元仅有吴某的笼统供述,缺乏具体的行贿人证言、转账记录或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其中,有35万元系吴某在记忆模糊情况下的估算金额,并无任何客观证据支持;另有25万元虽有供应商承认行贿,但具体金额与吴某供述存在较大出入,且无转账记录佐证,属于孤证。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出该60万元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计入受贿总额。同时,律师还发现吴某在案发前主动向公司纪检部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但公安机关并未认定这一情节。律师调取了公司纪检部门的谈话记录、报案材料等,证明吴某确系主动投案。
泽良刑事团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就证据问题和自首情节进行充分论证。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将受贿金额从120万元调整为65万元,并认定吴某具有自首情节。这一调整直接改变了量刑档次,从"数额特别巨大"降为"数额巨大"。
在审判阶段,法院综合考虑吴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配合调查等情节,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年。相比原指控金额对应的量刑(十年以上),实现了大幅减刑。吴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未提出上诉。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提示: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计算往往涉及多笔款项、多年时间跨度,容易出现证据混杂、金额累加错误等问题。专业刑事律师通过逐笔核查证据,往往能够发现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罪轻辩护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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