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14 摘要:厦门一男子因出借银行卡被控帮信罪,流水金额高达80余万元。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后,通过细致阅卷发现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
正文:
在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当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许多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出借、出租银行卡而卷入刑事案件。厦门的林某就因一时疏忽,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借给朋友使用,没想到却因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
案件发生在2025年初,林某经朋友介绍,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走账",约定每张卡给予一定好处费。不久后,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时,发现诈骗资金流经林某的银行卡,累计流水金额达80余万元。林某随即被刑事拘留,家属焦急万分。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林某被刑拘后第5天接受委托,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根据泽良刑事团队"黄金救援37天"的办案机制,律师当天即完成会见,详细了解林某出借银行卡的前因后果。通过会见,律师了解到林某系初犯,此前无犯罪记录,且其出借银行卡时并不知晓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在审查批捕阶段,泽良刑事团队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林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律师指出,林某仅是将银行卡借给相识多年的朋友使用,对方告知的用途是"生意资金周转",林某并未参与任何转账操作,也未获取明显异常的高额报酬。从林某的学历背景、社会阅历来看,其不具备识别复杂网络诈骗活动的能力。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林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林某被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全面阅卷,发现公安机关认定林某"明知"的证据主要依赖于林某的供述,但供述中存在多处矛盾,且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佐证林某主观上明知对方从事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认定的"好处费"实际上仅为朋友间正常的借款利息,并非帮信罪中常见的高额异常报酬。
泽良刑事团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出本案认定林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律师还提交了林某平时表现良好、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等证明材料,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律师特别强调了林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积极配合调查的表现。
经过多轮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林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林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林某得以彻底摆脱刑事追究,恢复正常工作生活。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提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在于"明知",但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标准不一。当事人一旦被刑事拘留,家属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在黄金救援期内争取不予批捕,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切勿因侥幸心理而错过最佳辩护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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