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17 摘要:泉州某游戏平台代理被控网络开设赌场罪,检察机关最初认定其为主犯,建议量刑五年以上。泽良刑事团队介入后,通过梳理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实际地位,成功将其从主犯辩为从犯,刑期大幅缩减。
一、案件背景与网络赌博平台
2024年底,泉州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网络赌博案件。该犯罪团伙利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络赌博平台,通过发展多级代理在国内招揽赌客,涉案赌资累计上亿元。郑某(化名)系该平台在泉州地区的一名代理,负责为赌客提供充值、提现及客服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提成。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定郑某在泉州地区的代理活动中起组织、管理作用,将其列为第二被告人,以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初步量刑建议为五年六个月。
郑某家属接到起诉书后几近崩溃。五年六个月的刑期意味着郑某将在监狱中度过人生中最宝贵的年华,其年幼的孩子将在缺少父爱的环境中成长。家属经多方打听,了解到泽良刑事团队在泉州地区办理过多起网络赌博类案件,尤其在主从犯认定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遂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为郑某辩护。
二、泽良刑事团队深度研判与角色定位
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全案阅卷工作。通过仔细阅读数十本卷宗材料,团队发现检察机关认定郑某为主犯的主要依据是其"管理下级代理"和"参与利润分成"。然而,泽良刑事团队经深入分析后认为,郑某在整个犯罪网络中的实际地位被明显高估了。
泽良刑事团队启动集体研讨机制,对郑某在犯罪组织中的角色进行精准画像。团队发现:第一,郑某并非赌博平台的搭建者或出资者,仅系最末端的地方代理;第二,所谓的"下级代理"实际上是平台自动分配的客户账号,郑某并无招募、管理权限;第三,郑某的佣金比例固定,且需完成平台设定的业绩指标后才能提取,本质上属于受雇从事劳务性质的工作;第四,郑某在平台运营期间无决策权,所有重大事项均需向上级汇报审批。
三、主从犯认定的攻防战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详细论证郑某应当认定为从犯而非主犯。团队指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从犯的认定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及获利情况,而非简单依据其在某一区域的"代理"身份。郑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末端执行层面,对赌博平台的运营无实质控制力,其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平台搭建者和核心管理人员。
然而,检察机关最初并未采纳辩护意见,仍坚持主犯认定和五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泽良刑事团队并未气馁,在审判阶段继续强化辩护策略。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申请调取平台后台数据,证明郑某的实际权限仅限于客服和充值操作,并无管理职能;同时申请同案犯出庭对质,进一步厘清各被告人在犯罪组织中的真实地位。
庭审中,泽良刑事团队围绕"主观恶性""行为作用""获利情况"三个维度展开系统辩护。律师指出,郑某系被上游人员招募参与,并非犯意发起者;其工作内容具有被动性和执行性,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无决定性作用;其获利金额在全部涉案赌资中占比极低,且大部分已用于日常开销,无高额非法所得。
四、案件结果与辩护价值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刑事团队关于郑某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认定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相较于检察机关最初建议的五年六个月,刑期缩减超过一半。
郑某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泽良刑事团队的专业能力和执着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说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结果。泽良刑事团队凭借对网络赌博犯罪模式的深入研究和对证据细节的精准把控,成功实现了主犯到从犯的关键转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质性的量刑优惠。对于涉及多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选择一支具备一体化协作能力和精细化辩护策略的专业团队,是实现最佳辩护效果的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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