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14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厦门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婚内约定分别财产制(AA制)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案件中,夫妻双方在婚内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但离婚时就该约定的效力范围及实际执行产生了重大分歧。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详实的证据梳理,成功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结果。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林先生(化名)与黄女士(化名)于2015年在厦门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前,林先生经营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收入较高;黄女士则是一名高校教师,收入稳定但相对有限。2016年,在林先生的提议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夫妻分别财产制协议》,约定:"双方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家庭共同开支由双方平均分担。"协议由双方签字,但未进行公证。
此后,林先生的贸易公司发展迅速,积累了大量资产,包括公司股权、多套房产及大额存款;黄女士则专注于教学和科研,收入虽有增长但远不及林先生。2024年,因双方感情破裂,黄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林先生主张按照分别财产制协议,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黄女士无权分割其名下资产。黄女士则认为,虽然签订了分别财产制协议,但婚后双方实际上并未严格执行,家庭开支、子女抚养费用等多由黄女士承担,林先生的财产中包含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形式,且协议签订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不应完全按照协议执行。双方争执不下,黄女士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代理此案。
二、法律分析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经研究后指出,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婚内分别财产制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实际执行与约定不符时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据此,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分别财产制,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团队律师进一步分析,分别财产制协议的效力并非绝对。首先,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内容应明确具体。其次,如果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按照约定执行,而是以实际行为变更了财产归属,则应以实际行为为准。再次,如果协议的执行导致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此外,如果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了分别财产制协议,但婚后实际生活中,双方并未严格区分各自的收入和支出。黄女士承担了大部分家庭日常开支和子女教育费用,而林先生则将其收入主要用于个人投资和公司扩张。这种实际执行方式与协议约定存在明显偏差,为黄女士主张重新分割财产提供了事实依据。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制定了"质疑协议执行、证明共同投入、主张公平分割"的代理策略。
在证据收集方面,团队指导黄女士进行了系统性的准备工作。关于协议实际未执行的证据,团队提交了:黄女士名下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显示其每月工资收入的大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包括水电费、物业费、子女学费、家庭餐饮等),累计金额远超林先生承担的部分;黄女士与林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并未按照AA制分担开支,而是谁有钱谁付,且林先生多次表示"你先垫着,回头给你"但实际未给;家庭开支的记账本(黄女士多年来坚持记录),详细列明了每一笔家庭支出的承担人。
关于黄女士对林先生财产的贡献证据,团队提交了:黄女士在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协助林先生处理公司事务的记录(包括接待客户、整理文件、翻译外文资料等);黄女士利用其高校教师身份为林先生公司提供的学术资源和行业信息;黄女士照顾家庭和子女,使林先生得以全身心投入事业发展的相关证据。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主张:第一,虽然双方签订了分别财产制协议,但婚后并未实际执行,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财产归属方式,应视为事实上恢复了共同财产制。第二,即使协议有效,黄女士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大部分家庭义务,为林先生的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根据公平原则,林先生的财产中包含了黄女士的间接贡献,完全按照协议分割对黄女士显失公平。第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黄女士离婚后需要抚养女儿,仅凭其教师工资难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林先生应给予适当帮助。
在庭审中,林先生抗辩称协议合法有效,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援引了大量证据证明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并结合《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和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有力地反驳了林先生的主张。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先生与黄女士签订的《夫妻分别财产制协议》形式合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后双方并未严格按照协议执行,黄女士承担了大部分家庭开支和子女抚养费用,而林先生将其收入主要用于个人投资,双方以实际行动变更了财产归属方式。同时,黄女士在婚姻期间为家庭和林先生的事业发展付出了大量劳动,其贡献不应被忽视。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综合考虑协议约定、实际执行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离婚后的生活需要,作出如下判决:林先生名下的三套房产中,一套归黄女士所有(考虑到黄女士离婚后需要稳定住所抚养女儿);林先生名下的存款中,200万元归黄女士所有;林先生持有的公司股权归林先生所有,但林先生应向黄女士支付股权折价款150万元;黄女士名下的存款和财产归黄女士所有。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判决女儿由黄女士直接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
关于经济帮助,法院判决林先生一次性向黄女士支付经济帮助款30万元,以帮助黄女士和女儿度过离婚后的过渡期。
本案从立案到判决历时约七个月,黄女士对结果表示满意。
五、客户反馈
黄女士表示:"当初签那个AA制协议的时候,我其实是不情愿的,但他说不签就不结婚,我只好同意了。结婚后我发现,根本没办法严格执行,孩子的学费、家里的开销,都是我先垫着,他总说回头给,但基本没给过。离婚的时候他说按协议财产都归他,我真的无法接受。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非常专业,他们帮我找到了那么多年的记账本、聊天记录,证明我们根本没按AA制执行。律师还帮我把我对他事业的贡献都梳理清楚了。最后分到房子、存款还有股权折价款,让我和女儿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感谢泽良团队,让我明白了即使签了协议,实际执行情况也很重要。"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明确具体,最好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明力;第二,协议签订后应严格执行,避免以实际行动变更约定,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效力受到质疑;第三,即使约定分别财产制,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仍应给予适当帮助;第四,承担较多家务和子女抚养义务的一方,即使在分别财产制下,也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同时,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分别财产制协议前充分考虑其法律后果,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合理,避免因协议显失公平而被撤销或部分无效。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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