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16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厦门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例。案件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多份商业保险,且一方享有企业年金待遇。离婚时,这些具有人身属性和长期性的财产如何分割成为争议焦点。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通过专业的保险法与婚姻法交叉分析,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平的财产分配。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张女士(化名)与李先生(化名)于2011年在厦门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先生系某大型国企中层管理人员,单位为其缴纳了企业年金;张女士则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出于家庭保障和理财的考虑,先后购买了多份商业保险:李先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年缴保费3万元,已缴5年,保单现金价值约8万元)和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1.5万元,已缴5年,保单现金价值约2万元);张女士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分红型养老保险(年缴保费2万元,已缴4年,保单现金价值约5万元)。此外,李先生的企业年金账户中已积累约20万元。
2024年,因双方感情破裂,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梳理过程中,张女士提出上述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及企业年金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先生则认为,商业保险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各自所有;企业年金是单位给予其个人的福利,也应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张女士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代理此案。
二、法律分析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经研究后指出,本案涉及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两类特殊财产的分割问题。
关于商业保险,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条主要针对社会养老保险,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保险的处理通常参照类似原则:保险合同的人身权益(如保险金请求权)归被保险人所有,但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关于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企业年金是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企业年金,其个人缴费部分及对应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主张分割企业年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及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团队律师进一步分析,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虽然具有人身属性和长期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保费或缴费,其对应的财产权益(如保单现金价值、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及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时,通常采用一方保留保险合同或年金账户、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的方式。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制定了"区分权益与价值、核算现金价值、依法公平分割"的代理策略。
在证据收集方面,团队指导张女士收集了以下关键证据:三份商业保险的保险合同、缴费凭证及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现金价值证明;李先生单位出具的企业年金缴纳证明及账户余额明细;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证明;双方的收入证明及财产状况证明。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主张:第一,李先生名下的终身寿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虽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李先生,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保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现金价值(合计约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第二,张女士名下的分红型养老保险,同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约5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李先生名下的企业年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及对应收益(约1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关于分割方式,团队建议采用"保留合同、支付折价款"的方式:各自的商业保险由各自继续持有(因为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涉及保险公司同意及手续复杂),由持有保单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保单现金价值一半的折价款;企业年金由李先生继续持有,由李先生向张女士支付企业年金共同部分一半的折价款。
在庭审中,李先生抗辩称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分割。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明确回应:分割的不是保险的人身保障功能或未来的年金领取权,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积累的现金价值和缴费权益,这与人身专属性并不冲突。律师还援引了厦门地区及福建省同类案件的裁判案例,证明法院普遍支持对保单现金价值和企业年金的分割。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商业保险保费和企业年金缴费,其对应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关于商业保险,法院判决:李先生名下的终身寿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由李先生继续持有,李先生向张女士支付保单现金价值折价款5万元;张女士名下的分红型养老保险由张女士继续持有,张女士向李先生支付保单现金价值折价款2.5万元。两项折价款抵扣后,李先生应向张女士支付2.5万元。
关于企业年金,法院判决李先生名下的企业年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18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李先生继续持有,李先生向张女士支付折价款9万元。
此外,关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产、存款、车辆等),法院也依法进行了平均分割。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判决儿子由张女士直接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综合各项财产分割,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本案从立案到判决历时约五个月,张女士对结果表示满意。
五、客户反馈
张女士表示:"离婚的时候,我以为保险和企业年金这些东西都是他自己的,跟我没关系。是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主动问我,他有没有买保险、有没有企业年金,我才想起来确实有几份保险,他单位好像也有年金。律师非常专业,把保单现金价值、企业年金缴费这些都解释得清清楚楚,让我明白了这些其实也是共同财产。最后分到了这么多钱,真的出乎我的意料。我觉得泽良团队的律师特别细心,很多我自己都没想到的财产,他们都帮我查到了、分到了。这种专业和负责的态度,让我非常感动。感谢泽良团队!"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离婚时,除了房产、存款等常规财产外,当事人还应关注以下容易被忽视的财产:一是商业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费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共同财产;二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费部分及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三是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缴付部分;四是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性资产;五是知识产权收益。建议当事人在离婚前尽可能全面了解配偶的财产状况,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对于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分割,通常采用一方保留权益、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的方式,以避免变更保险合同带来的繁琐手续。同时,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内可以通过财产协议的方式,对特殊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减少离婚时的争议。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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