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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撤销房产赠与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助当事人撤销婚内房产加名赠与
2026-08-07      16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三明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婚内房产赠与撤销的离婚纠纷案例。案件中,男方在婚内将婚前个人房产加上配偶名字,但不久后双方即闹离婚。男方主张撤销赠与,女方则主张房产已转化为共同财产。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密的逻辑论证,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陈先生(化名)与刘女士(化名)于2020年在三明结婚。婚前,陈先生以其个人名义在三明市区购买了一套房产,总价约80万元,首付30万元由陈先生支付,贷款50万元由陈先生婚前自行还清。该房产属于陈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为表示对婚姻的诚意和增进夫妻感情,陈先生应刘女士要求,于2021年将刘女士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房产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

然而,加名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频繁发生争吵,感情迅速恶化。2022年,刘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上述房产,主张因房产已登记为共同共有,应平均分割,她应分得房产价值的一半(当时房产市值约100万元)。陈先生则认为,虽然房产加了刘女士的名字,但该房产本质上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加名行为是基于维持婚姻关系的赠与,现双方结婚时间很短即离婚,如果平均分割对其极不公平,主张撤销赠与或仅给予刘女士少量补偿。双方争执不下,陈先生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代理应诉。

二、法律分析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经研究后指出,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婚内将婚前个人房产加配偶名字的行为如何定性?离婚时该房产应如何分割?

关于房产加名的性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一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加上配偶名字,视为对配偶的赠与,房产由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完成后,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否则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关于离婚时的分割比例,虽然房产已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并不意味着必须平均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但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的情形,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离婚原因等因素,酌情确定分割比例,而非简单地对半分割。

团队律师进一步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撤销事由,陈先生难以直接撤销赠与。但团队律师认为,可以从"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发,主张虽然房产属于共同财产,但鉴于婚姻存续时间极短、房产完全来源于陈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刘女士应仅分得较少份额。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制定了"认可共同财产性质、争取按贡献分割、援引公平原则"的代理策略。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并未主张房产仍为陈先生个人财产(因为加名后房产已依法转化为共同财产),而是采取了更为务实的策略:首先,认可房产加名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性质;其次,重点论证在分割时应充分考虑房产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及双方贡献,对刘女士的份额予以限制。

团队主张:第一,房产完全来源于陈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陈先生不仅支付了全部首付款,还在婚前独自偿还了全部贷款,刘女士对该房产的取得没有任何出资贡献。第二,双方婚姻存续时间极短,从结婚到提起离婚诉讼仅约两年,且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年半,刘女士因该婚姻所付出的家庭劳动和情感投入有限。第三,房产加名是陈先生基于维持长久婚姻关系的诚意而为的赠与,现婚姻关系迅速破裂,如果平均分割,将导致陈先生丧失大部分婚前财产,显失公平。第四,根据三明地区及福建省同类案件的裁判趋势,对于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但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的案件,法院通常判决非出资方分得20%-30%的份额。

在证据收集方面,团队提交了:房产证(显示加名前后的登记变化)、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首付款由陈先生婚前支付)、银行还贷记录(证明贷款在婚前已全部还清)、结婚证和离婚起诉状(证明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婚后频繁争吵、感情不和)、陈先生为家庭支出的凭证(证明陈先生承担了主要家庭开支)。

在庭审中,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还针对刘女士提出的"加名即视为完全赠与、应平均分割"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律师指出,房产加名确实使房产性质发生了变化,但离婚分割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非机械地对半分割。如果不论婚姻存续长短、不论贡献大小都一律平均分割,将助长"闪婚闪离分财产"的不良风气,违背公平原则。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将婚前个人房产加上刘女士名字,该房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

法院认定:该房产完全来源于陈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刘女士无任何出资贡献;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年半;房产加名是陈先生为维持婚姻关系而为的赠与,现婚姻关系迅速破裂,如果平均分割对陈先生显失公平。

关于分割比例,法院判决房产归陈先生所有,陈先生向刘女士支付房产现值(经评估为105万元)20%的折价款,即21万元。

关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家具家电、存款约5万元),法院判决平均分割。

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从立案到二审终结历时约十个月,陈先生对结果表示满意。

五、客户反馈

陈先生表示:"当初加名字的时候,我是真的想和她过一辈子的,没想到婚姻这么快就走到了尽头。她要分走一半房子的时候,我真的无法接受,那可是我婚前辛辛苦苦攒钱买的啊!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非常专业,他们没有简单地说房子是我的或者不是,而是帮我分析了各种因素,制定了最合理的策略。律师在法庭上说得非常有道理,法官也认可了。最后我只给了她21万,房子还是我的,虽然有点遗憾,但结果我已经很满意了。感谢泽良团队帮我保住了我的婚前财产!"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对于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配偶名字是一种常见的表达诚意的方式,但也蕴含着财产权益转移的风险。建议当事人在决定加名前充分考虑以下几点:第一,明确加名的法律后果,加名后房产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第二,如果决定加名,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房产的份额比例(如按份共有,约定各自所占比例),而非简单地登记为共同共有;第三,如果已经加名且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即面临离婚,可以主张按照房产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双方贡献等因素酌情确定分割比例,而非机械地对半分割;第四,保留好购房款来源、还贷记录等证据,以证明房产的原始归属。同时,也建议夫妻双方珍惜婚姻,不要将房产加名作为交易的筹码,而应以真诚和信任为基础经营婚姻。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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