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16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漳州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知识产权收益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例。案件中,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完成了多项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离婚时女方主张分割这些知识产权在婚内已经取得及可预期取得的收益。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与婚姻家事交叉领域分析,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财产份额。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林女士(化名)与何先生(化名)于2012年在漳州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何先生是一名电子工程师,在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门负责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先生利用业余时间及公司部分研发资源,先后完成了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和两项软件著作权的开发,并均已获得国家授权。其中两项专利已授权给两家公司使用,何先生每年可获得专利许可费约15万元;一项软件著作权已被何先生所在公司采用,公司向其支付了技术入股奖励及年度分红。
2024年,因双方感情破裂,林女士向漳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梳理过程中,林女士提出何先生名下的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其已经取得的收益及未来可预期的收益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何先生则认为知识产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其个人所有,且未来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就此产生重大分歧,林女士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代理此案。
二、法律分析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经研究后指出,本案涉及知识产权收益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属于婚姻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交叉领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据此,判断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对于已经实际取得的专利许可费、技术入股分红等,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尚未实际取得但已经签订许可合同、收益金额和支付时间已经明确的未来收益,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尚未签订任何合同、收益金额和时间均不确定的未来潜在收益,则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保留,但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团队律师进一步分析,知识产权本身(如专利权、著作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归创作者个人所有,离婚时不能将知识产权本身进行分割。但知识产权带来的财产性收益,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制定了"区分权利与收益、已得与预期、依法精准分割"的代理策略。
在证据收集方面,团队指导林女士收集了以下关键证据:何先生的专利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申请日和授权日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先生与两家公司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显示许可期限、许可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何先生所在公司出具的技术入股奖励及年度分红证明;何先生收取专利许可费和分红的银行流水记录;何先生正在洽谈中的另一项专利许可的初步意向书(显示对方有明确许可意向及预估许可费)。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主张: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取得的专利许可费(近三年累计约45万元)和技术入股分红(近三年累计约30万元),合计75万元,属于已经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林女士应分得37.5万元。第二,已经签订许可合同、在许可期限内未来可取得的专利许可费(根据合同约定,未来两年还可取得约30万元),属于"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林女士应分得15万元。第三,对于尚未签订合同的潜在许可收益,虽然不宜直接分割,但考虑到这些知识产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林女士承担全部家务使何先生得以专心研发)完成的,何先生应给予林女士适当补偿,团队主张补偿金额为10万元。
在庭审中,何先生抗辩称知识产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分割。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明确回应:分割的不是知识产权本身,而是知识产权带来的财产性收益,这与知识产权的人身专属性并不冲突。律师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福建地区的同类裁判案例,增强了论证的说服力。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其已经实际取得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关于已经实际取得的收益,法院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的专利许可费45万元和技术入股分红3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何先生向林女士支付折价款37.5万元。
关于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法院判决根据已签订的许可合同,未来两年内可取得的专利许可费3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何先生在每次收到许可费后向林女士支付当期金额的50%。
关于尚未签订合同的潜在收益,法院考虑到该知识产权确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林女士作为配偶在家庭中承担了主要家务和子女抚养义务,为何先生的研发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持,酌情判决何先生向林女士支付补偿款8万元。
此外,关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产、存款、车辆等),法院也依法进行了平均分割。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判决女儿由林女士直接抚养,何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本案从立案到判决历时约六个月,林女士对结果表示满意。
五、客户反馈
林女士表示:"说实话,我一开始根本不知道他那些专利和软件还能分。是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主动问我,他有没有专利、著作权这些,我才想起来他确实拿过几个证书。律师非常专业,把已经拿到的钱、将来能拿到的钱、还有可能拿到的钱都分得清清楚楚,连法官都说分析得很到位。最后分到这么多钱,我真的没想到。我觉得特别感动的是,律师还提到了我照顾家庭、带孩子,让他能安心搞研发,这也是我的贡献。这种被认可的感觉,比拿到钱还让我欣慰。感谢泽良团队!"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离婚时,除了房产、存款等常规财产外,当事人还应关注配偶名下的知识产权及其收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了解配偶是否拥有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第二,收集知识产权证书、许可合同、转让合同、收益凭证等证据;第三,区分已经实际取得的收益、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和尚未确定的潜在收益,分别提出不同的分割主张;第四,对于尚未确定的潜在收益,可以主张适当补偿;第五,注意知识产权的人身专属性,离婚时分割的是财产性收益而非知识产权本身。同时,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内可以通过财产协议的方式,对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避免离婚时产生争议。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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