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12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泉州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婚内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案例。案件中,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女方发现后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维权,团队通过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追回房产的专业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陈女士(化名)与黄先生(化名)于2015年在泉州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泉州市区的商品房,总价约150万元。由于当时购房手续由黄先生一人办理,房产证登记在黄先生个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并共同偿还了全部购房贷款。
2024年初,陈女士因母亲生病需要照顾,暂时搬回娘家居住。在此期间,黄先生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赌债,黄先生未经陈女士同意,擅自将上述房产以1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不知情的李先生,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陈女士回家后发现房屋已被换锁,经询问才得知房产已被出售。陈女士震惊之余,立即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房产。
二、法律分析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经研究后认为,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核心法律问题:
第一,关于房产性质。虽然房产登记在黄先生个人名下,但该房产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双方工资收入和共同还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黄先生仅作为登记权利人,无权单独处分。
第二,关于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如果李先生构成善意取得,陈女士可能无法追回房产,只能向黄先生主张赔偿;如果李先生不构成善意取得,陈女士有权追回房产。
第三,关于善意取得的认定。虽然房产已过户登记,但团队律师认为李先生可能不构成善意取得。理由是:该房产一直由黄先生和陈女士共同居住,李先生在看房时应当能够发现房屋内有女性居住的迹象(如女性衣物、用品等);且180万元的售价虽然略高于市场价,但考虑到泉州当时的房价走势,该价格并非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但也不算特别优惠。关键在于李先生是否明知或应知黄先生有配偶且该房产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制定了"确认合同无效、主张无权处分、追回房产或索赔"的代理策略。
在证据收集方面,团队重点围绕以下几点展开:一是证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提交了购房合同(显示签订于婚内)、首付款转账记录(显示从双方共同账户支付)、婚后还贷记录(显示从黄先生工资账户扣款,但黄先生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长期居住证明(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证明、邻居证言)等。二是证明黄先生擅自处分房产,提交了黄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过户登记信息、陈女士对售房一事不知情的证据(陈女士在娘家的居住证明、与黄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女士对售房毫不知情)。三是证明李先生不构成善意取得,提交了李先生看房时的物业登记记录(显示李先生曾在工作日白天看房,但房屋内明显有女性居住痕迹)、黄先生与中介的聊天记录(显示黄先生曾要求中介"不要告诉我老婆")。
在诉讼方案上,团队提起了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将黄先生和李先生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确认黄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决李先生将房产恢复登记至黄先生名下。同时,团队还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追回后的房产)并主张黄先生少分财产。
在庭审中,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重点论证了以下几点:一是黄先生未经陈女士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构成无权处分;二是李先生在看房时已经发现房屋内有女性居住的迹象,且黄先生明确告知中介不要通知配偶,说明李先生对黄先生有配偶且房产可能属于共同财产是明知或应知的,不构成善意取得;三是即使李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其权益可以通过向黄先生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得到救济,而不应牺牲陈女士作为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房产购于黄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黄先生个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先生未经陈女士同意擅自出售该房产,构成无权处分。关于李先生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法院认为,李先生在看房时已发现房屋内有女性居住痕迹,且黄先生明确告知中介隐瞒配偶,说明李先生对黄先生有配偶且房产可能属于共同财产并非完全不知情,不构成善意取得中的"善意"。
法院判决:黄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房产恢复登记至黄先生名下;黄先生向李先生返还购房款180万元并赔偿李先生的合理损失(包括中介费、税费等)约8万元。
在随后的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黄先生存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其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房产归陈女士所有,陈女士向黄先生支付房产现值(经评估为200万元)30%的折价款60万元(因黄先生存在重大过错,对其份额予以减少);黄先生向陈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
本案从立案到判决历时约八个月,陈女士成功追回了房产,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客户反馈
陈女士激动地表示:"当我发现房子被卖的时候,我感觉天都要塌了,那可是我住了快十年的家啊!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非常冷静地帮我分析,告诉我只要证明房子是我们共同的,而且买家不是善意的,就有可能把房子追回来。律师们帮我找到了那么多证据,连中介的聊天记录都调到了,真的太厉害了。最后房子真的追回来了,而且离婚的时候房子也判给了我,虽然要给他一点钱,但比起房子本身,那点算什么。感谢泽良团队,你们真的是我的救命恩人!"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对于夫妻共同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如果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房产可能无法追回,无过错方只能向擅自处分方主张赔偿;如果买受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房产可以被追回。因此,建议夫妻双方:第一,对于婚后购买的房产,尽量登记在双方名下,以避免单方擅自处分;第二,如果房产已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应定期关注房产状况,必要时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第三,一旦发现配偶擅自出售房产,应立即咨询律师,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第四,在购房时,应保留好购房款来源的证据,以证明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同时,对于买受人而言,在购买二手房时也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了解出卖人的婚姻状况及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因购买无权处分的房产而遭受损失。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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