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19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杭州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例。此类财产因具有专属性、长期性和隐蔽性,在离婚案件中往往被忽视或难以处理。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详实的数据核算,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这部分隐性财产的公平分割。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孙女士(化名)与钱先生(化名)于2010年在杭州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钱先生系某国有企业正式员工,工作稳定,福利待遇优厚;孙女士则在一家民营企业从事设计工作,收入尚可但公积金缴纳比例较低。2024年,因双方感情破裂,孙女士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财产梳理过程中,孙女士发现除了房产、存款、车辆等显性财产外,钱先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可能也积累了相当可观的金额。但孙女士对具体数额一无所知,更不清楚这些财产是否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她向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咨询后,决定委托团队代理此案,将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纳入分割范围。
二、法律分析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经研究后指出,本案涉及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两个特殊财产类型的分割问题。
关于住房公积金,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据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关于养老保险金,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虽然尚未退休不能分割未来的养老金,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养老保险费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团队律师进一步分析,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虽然具有人身专属性,但其本质上是工资的转化形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杭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支持对这两类财产的分割请求,但具体的分割方式可能因案件情况而异。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制定了"全面调查、精确核算、依法主张"的代理策略。
在调查取证阶段,团队首先指导孙女士收集了钱先生的工作单位信息及社保缴纳情况。随后,团队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分别前往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杭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取了钱先生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详细信息。经核查,钱先生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68万元,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0年至2024年)缴存的金额为62万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为45万元,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为38万元。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62万元和养老保险个人缴付部分38万元,合计100万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孙女士应分得50万元。团队还指出,钱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虽然是其个人名下的账户,但资金来源主要是其婚后的工资收入,而婚后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账户中积累的资金本质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种存在形式。
在庭审对抗中,钱先生抗辩称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援引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明确规定,并结合杭州地区同类案件的裁判案例,有力地反驳了钱先生的抗辩。律师还强调,如果不将这部分财产纳入分割,将导致孙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显失公平。
此外,团队还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割主张,包括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价值约400万元)、存款80万元、一辆汽车等,确保孙女士的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个人缴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法院完全采纳了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计算方法和法律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法院判决钱先生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6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钱先生向孙女士支付折价款31万元。考虑到住房公积金提取存在一定限制,法院判决由钱先生以其他共同财产或现金方式向孙女士支付该折价款。
关于养老保险金,法院判决钱先生名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38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钱先生向孙女士支付折价款19万元。
关于其他财产,法院判决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孙女士所有,孙女士向钱先生支付房产价值一半的折价款200万元;存款80万元由双方各分得40万元;汽车归钱先生所有,钱先生向孙女士支付折价款5万元。
综合各项财产分割,孙女士实际获得房产一套、存款40万元及各项折价款合计约55万元;钱先生获得汽车一辆、存款40万元及各项折价款。双方权利义务基本平衡,孙女士的隐性财产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本案从立案到判决历时约五个月,孙女士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五、客户反馈
孙女士表示:"说实话,在找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之前,我根本不知道公积金和养老金还能分。我以为离婚就是分房子、分存款,其他的都不管了。团队的律师非常专业,主动帮我查到了钱先生名下的公积金和养老金数额,加起来居然有100万!如果不是律师提醒,这部分钱我就白白放弃了。律师在法庭上说得非常有道理,连法官都点头认可。最后分到这么多钱,我真的非常感激。这次经历让我明白,离婚时一定要找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他们知道哪些财产是可以分的,不会让我的权益受损。"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离婚时,除了房产、存款、车辆等显性财产外,当事人还应关注以下隐性财产:一是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二是养老保险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属于共同财产;三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充福利;四是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性资产;五是知识产权收益;六是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建议当事人在离婚前尽可能全面了解配偶的财产状况,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同时,对于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的分割,由于涉及提取限制和账户专属性,通常采用一方保留账户、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的方式处理。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