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13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杭州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探望权强制执行及变更抚养权的复合案例。案件中,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长期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且其自身抚养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通过申请执行探望权并同步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成功帮助当事人实现了亲子团聚,并将抚养权变更至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当事人一方。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许先生(化名)与杨女士(化名)于2020年经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约定:婚生女小许(时年5岁)由杨女士直接抚养,许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享有每周探望一次的权利(具体时间为每周六上午9点至周日下午5点)。
离婚后初期,许先生尚能正常探望女儿。但自2022年起,杨女士开始以各种理由阻挠许先生探望女儿,包括:女儿要上课外班、女儿身体不适、杨女士要带女儿外出等。许先生多次与杨女士协商无果,甚至多次在探望时遭到杨女士及其家人的辱骂和驱赶。此后,杨女士更是直接将女儿转学至另一所学校,并搬离原住所,导致许先生长达一年无法见到女儿。
更让许先生担忧的是,他通过亲友了解到,杨女士因工作变动经常出差,将女儿长期交由其年迈且身体不好的父母照顾,无法给予女儿足够的陪伴和教育。同时,杨女士新交往的男友有酗酒习惯,曾多次在女儿面前与杨女士发生激烈争吵,对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许先生认为,杨女士已不适合继续直接抚养女儿,遂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一方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另一方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二、法律分析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经研究后认为,本案涉及探望权强制执行和变更抚养权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但二者之间存在密切关联。
关于探望权强制执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执行对象不是子女本人,而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关于变更抚养权,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团队律师进一步分析,本案中杨女士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上述多项情形:长期阻挠探望侵犯了许先生和女儿的合法权益;将女儿长期交由他人照顾属于未尽抚养义务;其新男友的不良行为对女儿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变更抚养权的充分理由。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制定了"双管齐下、以执促变、以变固权"的代理策略,即同时推进探望权执行和变更抚养权两个程序,相互支撑、相互强化。
在探望权执行方面,团队首先协助许先生向原审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团队积极配合执行法官,提供了杨女士的新住址线索(通过亲友打听及社交媒体信息分析获得)、杨女士阻挠探望的微信聊天记录、许先生多次探望被拒的通话录音等证据。执行法官依法传唤杨女士到庭,对其进行了严肃训诫,并告知如继续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杨女士同意恢复许先生的探望权。
然而,团队认为仅仅恢复探望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杨女士的阻挠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父女感情,且其抚养条件确实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因此,团队在申请执行的同时,同步提起了变更抚养权诉讼。
在变更抚养权诉讼中,团队重点组织了以下证据:一是杨女士阻挠探望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许先生多次探望被拒的证人证言等,证明杨女士严重违反了离婚调解书的约定,主观恶意明显;二是杨女士未尽抚养义务的证据,包括小许原班主任的证言(证明杨女士很少参加家长会、对小许的学习关心不足)、小许课外班老师的证言(证明接送小许的通常是杨女士的父母)、杨女士的出差记录(证明其每月出差约10天);三是杨女士抚养环境不利于小许身心健康的证据,包括邻居的证言(证明杨女士新男友酗酒、经常深夜争吵)、小许的医疗记录(显示小许近期多次因焦虑、失眠就诊)、心理咨询师出具的小许心理状态评估报告(显示小许存在明显的焦虑情绪和安全感缺失)。
同时,团队还充分准备了许先生一方有利于抚养的证据:许先生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证明、在杭固定住所的房产证、许先生父母愿意协助抚养且身体健康的承诺书、许先生日常陪伴小许的照片和视频(证明父女感情深厚)、许先生为女儿制定的教育规划等。
在庭审中,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特别强调:探望权不仅是许先生的权利,更是小许的权利。长期剥夺小许与父亲相处的机会,已经对小许的心理健康造成了实质性伤害。变更抚养权不是为了惩罚杨女士,而是为了避免小许继续在不利环境中成长,保障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女士长期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违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内容,主观过错明显。同时,杨女士因工作原因长期出差,将女儿交由年迈父母照顾,未能充分履行直接抚养义务;其同居男友的不良行为对女儿的成长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确有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的情形。
关于探望权执行,法院对杨女士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责令其严格履行协助义务,如再次违反将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关于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小许由许先生直接抚养,杨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杨女士享有每周探望一次的权利,许先生负有协助义务。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抚养权的变更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唯一标准,任何一方都不应将子女作为报复对方的工具。
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在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协助下,许先生顺利接回了女儿,父女终于团聚。
本案从申请执行到二审终结历时约八个月。
五、客户反馈
许先生在案件结束后激动地表示:"那一年见不到女儿的日子,是我人生中最痛苦的时光。每次想到女儿可能在哭、可能在想爸爸,我就心如刀绞。杨女士不仅不让我见女儿,还搬了家、转了学,我真的差点就放弃了。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告诉我,法律会保护我的探望权,而且如果杨女士的抚养条件真的不利于孩子成长,抚养权也是可以变更的。律师们帮我收集了那么多证据,连心理咨询师都请了,我真的没想到他们会这么用心。当法官宣判抚养权归我的时候,我眼泪都掉下来了。现在女儿每天放学回家都会叫我爸爸,这种幸福是无法用语言形容的。感谢泽良团队,你们不仅帮我打赢了官司,更帮我找回了女儿!"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充分尊重对方的探望权,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设置障碍。阻挠探望不仅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更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甚至可能成为对方主张变更抚养权的有力证据。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遭遇探望权被阻挠,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保留好对方阻挠探望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第二,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勿以暴制暴或私自带走子女;第三,如果对方长期阻挠探望且抚养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以考虑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第四,在变更抚养权诉讼中,应重点收集对方不利于抚养子女的证据,以及自身有利于抚养子女的证据;第五,无论抚养权归谁,都应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避免因 adult 之间的矛盾而伤害孩子。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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