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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再婚家庭继承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助当事人维护合法继承权
2026-08-07      15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龙岩地区代理的一起再婚家庭继承纠纷案例。案件涉及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再婚配偶与亲生子女之间的遗产争夺,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份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以及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严密的证据论证,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继承权益。

一、案例背景

被继承人老刘(化名)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大儿子刘甲(化名)和小女儿刘乙(化名)。2015年,老刘前妻因病去世。2017年,老刘与王女士(化名)再婚,婚后二人共同生活,王女士对老刘悉心照料。2024年,老刘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位于龙岩市区的房产(系老刘与王女士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存款约50万元以及若干股票。

老刘去世后,王女士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一份老刘于2023年书写的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我去世后,属于我的全部财产由妻子王女士继承,子女不得干涉。"王女士依据该遗嘱主张全部遗产由其继承。然而,刘甲和刘乙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强烈质疑,认为遗嘱并非老刘亲笔书写,而是王女士伪造的。双方因此产生激烈冲突,刘甲和刘乙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并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王女士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应诉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法律分析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经研究后认为,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核心法律问题:

第一,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据此,自书遗嘱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形式要件:亲笔书写、本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遗嘱即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关于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在继承纠纷中,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王女士)应当对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刘甲、刘乙)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王女士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遗嘱确系老刘亲笔书写。

第三,关于遗产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房产虽登记在老刘和王女士双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属于老刘的遗产。存款和股票同样需要区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

第四,关于法定继承。如果遗嘱被认定无效,老刘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王女士、刘甲、刘乙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平均分割遗产。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制定了"证明遗嘱真实、厘清遗产范围、争取合法权益"的代理策略。

在遗嘱真实性证明方面,团队首先对遗嘱进行了形式审查。经审查,遗嘱全文由黑色签字笔书写,末尾有老刘的签名,并注明了"2023年5月15日"的日期,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为进一步证明遗嘱确系老刘亲笔书写,团队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申请对遗嘱笔迹进行司法鉴定,提交了老刘生前留存的多种笔迹样本(包括日记、签名、合同等),供鉴定机构比对;二是申请老刘生前的主治医生出庭作证,证明老刘在2023年5月期间意识清醒、具备书写能力;三是提交了王女士与老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老刘在2023年5月曾向王女士提及"我已经把身后事安排好了",与遗嘱的形成时间相互印证;四是申请两位邻居出庭作证,证明他们曾亲眼看到老刘在书房书写东西,且老刘曾向他们透露过想把财产留给王女士的想法。

在遗产范围厘清方面,团队对老刘名下的全部财产进行了详细梳理。关于房产,团队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房产证,证明该房产购于老刘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老刘的婚前个人财产(出售婚前房产所得)及婚后夫妻共同存款。团队主张,老刘婚前财产出资对应的房产份额属于老刘的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存款出资对应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核算,老刘的个人财产出资占60%,夫妻共同存款出资占40%,因此房产的60%加上夫妻共同部分的20%(即房产的80%)属于老刘的遗产范围,王女士先分得夫妻共同部分的20%,再与刘甲、刘乙共同继承老刘遗产的80%。关于存款和股票,团队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和证券账户记录,区分了婚前财产和婚后收益,明确了遗产范围。

在庭审对抗中,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针对刘甲、刘乙提出的"王女士胁迫老刘书写遗嘱"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律师指出,刘甲、刘乙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且老刘书写遗嘱时身体状况尚可、意识清醒,有独立的判断能力,不存在被胁迫的可能。

四、案件结果

经过笔迹司法鉴定及多轮庭审,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遗嘱上的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系同一人书写。法院据此认定该自书遗嘱真实有效。

关于遗产范围,法院认定:房产中属于老刘的遗产份额为80%(含婚前个人财产出资对应的60%及婚后共同财产中老刘的20%);存款中属于老刘的遗产为35万元(区分婚前个人存款和婚后共同存款后);股票中属于老刘的遗产为市值约15万元。

根据老刘遗嘱"属于我的全部财产由妻子王女士继承"的明确意思表示,法院判决:老刘名下的房产份额(80%)由王女士继承,王女士取得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因其原本即享有20%的夫妻共同份额),并向刘甲、刘乙支付相应折价款(考虑到房产不宜实物分割,且王女士长期居住于此,法院判决房产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向刘甲、刘乙各支付折价款8万元);存款35万元及股票15万元由王女士继承。

综上,王女士获得了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及现金类遗产50万元,仅需向刘甲、刘乙各支付8万元折价款。

刘甲、刘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本案从立案到二审终结历时约一年,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五、客户反馈

王女士感慨地说:"老刘走了以后,我本来就已经很伤心了,他的两个孩子还说我伪造遗嘱,我真的又委屈又气愤。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非常理解我的心情,他们告诉我,只要遗嘱是真的,法律一定会还我公道。律师们为了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跑了很多地方找证据、找证人,还做了笔迹鉴定。当鉴定结果出来证明遗嘱确实是老刘亲笔写的,我在法庭上忍不住哭了。最后能保住这套房子,完成老刘的心愿,我真的很感激泽良团队的律师。他们不仅专业,而且真的很有温度,让我在最艰难的时候感受到了支持。"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为避免继承纠纷,建议被继承人提前做好以下安排:第一,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自书遗嘱应确保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有条件,建议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效力更为稳妥。第二,遗嘱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对于房产等不宜分割的财产,可以明确指定由谁继承并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补偿。第三,妥善保管遗嘱,并告知信任的人遗嘱的存放位置。第四,对于再婚家庭,建议在婚前或婚内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各自财产的归属,减少子女与再婚配偶之间的潜在矛盾。对于继承人而言,如果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应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同时,应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避免因遗产争夺而伤害亲情。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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