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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同居关系析产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助当事人公平分割十年同居财产
2026-08-07      14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三明地区代理的一起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例。案件涉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双方,在同居长达十年后分手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由于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更为细致的法律分析和证据组织。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结果。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黄女士(化名)与林先生(化名)于2014年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黄女士生育一子。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超市,黄女士负责日常管理和财务,林先生负责采购和对外联络。经过十年的努力,超市生意日渐红火,积累了一定的资产,包括超市经营权、约30万元存款以及一辆用于进货的面包车。

202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分手。但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林先生主张超市是其个人投资开办的,黄女士只是帮忙打理,因此超市及存款应归其个人所有,仅同意给予黄女士少量补偿。黄女士则认为,超市是双方共同经营的成果,她付出了十年的心血,理应分得一半财产。双方协商无果,黄女士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寻求法律帮助。

二、法律分析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经研究后指出,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关于同居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能够证明财产系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所得,则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而非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分割时,应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比例、经营管理情况等因素。

关于子女抚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同样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团队律师进一步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超市及存款属于双方共同经营所得。虽然双方未结婚,但同居十年且共同经营超市的事实,足以构成财产共有的基础。黄女士需要证明其在超市经营中的实际贡献,包括资金投入、劳动付出、管理决策等。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制定了"证明共有、按贡献分割、争取抚养权"的代理策略。

在证据收集方面,团队指导黄女士系统整理了以下证据:超市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林先生,但黄女士实际参与经营)、十年间的进货单据(大量单据由黄女士签字确认)、银行流水(显示黄女士的账户多次向超市经营账户转账,累计约15万元)、微信及支付宝收款记录(显示黄女士负责超市的日常收银)、与供应商的聊天记录(显示黄女士参与采购决策)、邻居和熟客的证人证言(证明黄女士长期负责超市日常经营)、孩子的出生证明及疫苗接种记录(证明黄女士长期照料孩子)。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强调:第一,超市虽以林先生名义登记,但实际由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黄女士不仅投入了资金,更投入了十年的劳动和管理,超市的盈利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第二,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和支出高度混同,已无法截然区分各自的贡献,应推定为共同共有。第三,考虑到黄女士作为母亲,在照顾孩子的同时承担了超市的主要管理工作,其贡献不应被忽视。

在财产分割方案上,团队提出了两种备选方案:方案一,超市经营权归林先生,林先生向黄女士支付超市价值及存款一半的折价款;方案二,如果双方均希望继续经营,可将超市资产进行清算分割,或一方买断另一方的份额。团队建议优先采用方案一,因为黄女士在分手后希望带孩子回父母身边生活,不再继续经营超市。

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团队主张孩子由黄女士直接抚养。理由包括: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由黄女士照料,与母亲感情深厚;黄女士的父母愿意协助抚养;孩子目前在当地幼儿园就读,由黄女士抚养有利于保持其生活环境的稳定;林先生工作繁忙,难以保证充足的陪伴时间。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女士与林先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十年并共同经营超市,超市的经营收益及积累的存款应认定为双方一般共有财产。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程度,法院酌定黄女士享有45%的份额,林先生享有55%的份额(法院考虑到营业执照登记在林先生名下,且林先生在外部联络方面贡献较大,故对其份额略有倾斜,但仍充分认可了黄女士的贡献)。

经双方协商一致,法院判决:超市经营权及面包车归林先生所有;林先生向黄女士支付财产折价款18万元(含超市价值及存款的45%份额);孩子由黄女士直接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林先生享有每月两次的探望权。

此外,考虑到黄女士在分居后需要重新安置住所,林先生同意一次性支付黄女士搬迁及安置费1万元。

本案从立案到判决历时约五个月,黄女士对结果表示接受和满意。

五、客户反馈

黄女士表示:"虽然我们没有领结婚证,但这十年我真的把全部心血都投入到这个家和超市里。林先生说要把我扫地出门的时候,我真的觉得天旋地转。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告诉我,即使没有结婚证,共同经营的财产也是可以分割的,这让我看到了希望。律师帮我找到了很多我自己都没在意的证据,比如那些进货单、转账记录,原来都是很重要的。虽然最后分得的比例不是完全对半,但我已经很满足了,毕竟孩子抚养权也拿到了,我可以带着孩子开始新生活了。非常感谢泽良团队的律师们!"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对于选择同居而不结婚的伴侣,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身权益:第一,尽可能签订同居协议或财产协议,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债务承担及分手时的分割方式;第二,在共同经营生意或购置大额财产时,尽量做到产权登记明确,保留好出资凭证、转账记录等;第三,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证据,如共同签署的合同、共同经营的账目、共同生活的照片等;第四,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父母双方均应承担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第五,一旦决定分手,应冷静协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财产转移。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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