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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两年后确诊癌症,保险公司以“投保前结节未告知”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以“不可抗辩条款”抗辩胜诉,获赔70万元
2026-05-13      34     

一、理赔争议:两年的抗辩期已过,保险公司还能翻旧账吗?

 

客户杨先生于20201月投保重疾险,保额70万元。投保时,其曾于2018年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TI-RADS 3类),但投保时未主动告知。20226月(合同生效已超两年),杨先生确诊甲状腺癌,行手术切除。

 

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其投保前结节记录,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该结节与本次癌症直接相关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二、泽良策略:以《保险法》第十六条不可抗辩条款为武器

 

我们接受委托后,并未被未如实告知所困,而是精准锁定两年抗辩期的法律后果。

 

核心论点: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拒绝赔付。

 

我们向法庭阐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保险合同于20201月生效,确诊发生在20226月,已满两年。即便杨先生投保时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也已丧失合同解除权,更不得以此为由拒赔。

 

不可抗辩条款是保护长期保单稳定性的基石。

 

我们向法庭强调:不可抗辩条款旨在防止保险公司在收取多年保费后,利用投保人的微小过失或非故意隐瞒来逃避赔付责任。除非投保人存在故意欺诈且与保险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两年后保险公司必须赔付。本案中,杨先生未告知3类结节(绝大多数良性),不能认定为故意欺诈。

 

三、胜诉结果:法院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判决全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行使合同解除权。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属实,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70万元重疾保险金。

 

两年,是法律给保险公司的追诉期,也是给投保人的安全港。超过两年,保单就是铁打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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